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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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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12 10:48:28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45
核心提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10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江苏
备注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推进商事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的规定,我局起草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提出修改意见:

1.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498024460@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修改意见”字样。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指导处。信封上请注明“《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修改意见”字样。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7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

一是明确住所与经营场所的法律性质。市场主体住所是企业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决定和处理法人机构事务的场所。一个市场主体法人只能有一个住所,住所用以确认民事诉讼的管辖、用以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用以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经营场所指各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地域空间及房屋建筑物,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之一,但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指向。

二是明确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的审查重点。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所在地的详细地址。登记机关对住所审查重点为是否具备合法使用权等;对经营场所审查重点为是否取得合法使用权、是否有法律明文禁止情形、是否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登记机关对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三是明确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的主要内容。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市、区)地域范围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即可。市场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上标注“一照多址”。对于从事许可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在其住所之外的生产场地、车间、库房,地址已在许可证中记载的,可申请市场主体“一照多址”登记。

四是明确住所与经营场所的监管重点。对企业住所的监管属于登记事项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企业经营场所的监管属于经营行为监管,依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审批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适应性要求对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管。

五是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2021年选择条件成熟的南京等七个地区,试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改革工作,各试点地区要认真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不断总结完善,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22年6月30日前全省全面推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工作。

二、探索建立住所信息申报承诺制

一是建立住所清单管理制。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暂不能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的行业和区域,以及经房屋安全评估机构鉴定为危险性房屋建立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场所不予登记,“负面清单”外依法予以登记。各地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等,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公布,并进行动态管理,确保“负面清单”精准制定、精确实施、精细管理。各地要在今年12月底前,公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二是实行住所信息申报承诺制。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场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信息申报承诺制。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只需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编号、产权人(含共有人)、法定用途、是否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等基本信息,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事项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实行形式审查。

三、拓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集群注册登记模式

支持创业园、产业聚集区、孵化器等各类产业园区将全部或部分地址用于集群注册,为入驻企业办理“一址多照”登记注册提供服务。鼓励众创空间提供企业办事场所共享服务,对于暂时无法租赁办公场所的初创阶段企业、小微企业,或者无需独立办公场地的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网络服务等行业,以共享办公场所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众创空间开发商对入驻企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对从事交通运输、技术服务、劳务输出等流动性大的市场主体可实行集群注册,由取得“商务秘书服务”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的托管企业和市场主体签订住所托管协议,代为批量集中注册登记,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产业园区、共享空间开发商、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应当规范和加强对入驻企业集群登记地址的服务和管理,将集群注册地址信息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报备。登记机关建立 “一照多址”地址信息“白名单”,并在业务系统维护,企业办理集群注册登记时可自主选择,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四、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监督管理

一是进一步扩大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信息在线核验试点区域。企业登记机关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应整合公安地名地址数据库、不动产登记信息库等形成地址核验库。申请人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所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经与地址核验库校验一致,即可直接使用,免于提交房屋使用文件。对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无法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的信息真伪核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住所房屋使用文件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二是做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推送与公示。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后,企业登记机关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特别是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并通过平台提醒等方式告知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载需要审批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应当将登记公示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主动做好行政指导,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三是强化信用监管。对“一照多址“企业进行标注,探索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对假报、瞒报、虚报住所骗取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违法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将其法定代表人、登记委托代理人列入省局黑名单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根据企业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应当按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与管理。此类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除按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视情况需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

四是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除依职能加强对“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企业的监督管理外,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以住所(经营场所)建筑物的规划形式、设计用途、地理区位与相关经营范围的适应性为重点,探索建立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信息核验平台,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双随机抽查机制、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地区: 江苏 
 标签: 经营 登记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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