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21 16:51:18  来源: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32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清远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1年重点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清改委发〔2021〕2号)的改革任务部署,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清远市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1月2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反馈意见。
发布单位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20 截止日期 2021-11-2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清远市
备注  

根据《中共清远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1年重点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清改委发〔2021〕2号)的改革任务部署,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清远市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1月2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13号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许可注册科。(邮编:511515,请于信封上注明“清远市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qysjxkzck@163.com

三、电话/传真:0763-3864811

附件:   清远市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doc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

清远市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

(征求意见稿)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打造新发展格局区域节点,深入实施省委“1+1+9”工作部署和市委“十大行动方案”,全面攻坚商事制度改革,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打造清远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

(一)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智能化水平。依法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提升近似名称分析和识别能力。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数据质量,强化信息化衔接工作,依托名称库与商标、知名企业等数据库的互联共享,丰富告知提示内容,强化知名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权保护。探索建立企业名称争议网上调解机制。〔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依法允许企业在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配合省级建设统一标准地址信息库,推广应用标准地址编码和地址名称,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联共享,在线核验比对住所信息,免于提交租赁协议、房产权属证明等文件。〔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实行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目录,申请人自主选择规范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拓展经营范围关联应用,建立主题式套餐、经营活动许可审批指南等,为企业提供更加明确、规范、透明可预期的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四)探索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完善注销登记制度,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探索实施强制退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推广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优化注销办理流程。探索建立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牵头〕

(五)实施注销清税“承诺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文件。企业申请税务注销后,税务机关未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或者未将结果告知企业,企业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企业债务及税收清缴承担清偿责任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牵头〕

二、深化注册便利化规范化改革

(六)推动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服务水平。按照广东省营商环境评估标准,减环节、压时限、降成本。在全市将办理营业执照、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员工参保登记、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5个环节整合为1个环节,实行全流程“一表申请、一网通办、一天办结”。加快推进在线推送银行预约账户服务。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免于收取新开办企业公章刻制费用,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和“一窗通取”。〔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负责〕

(七)全面提升“一网通办”效能。提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使用效率,增强企业获得感。“一网通办”平台全面整合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高频事项,实现在线填报、审批、发证等全程电子化管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功能,推行全程无纸化商事登记。进一步拓展电子签名、电子证照在“政务+商务+金融”等领域的应用服务。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和电子印章应用。〔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牵头〕

(八)推行智能导办。按照全省统一业务规范及业务知识库、问答库,依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智能导办功能,通过5G通讯、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为企业提供人工智能客服、远程视频、共享屏幕等导办服务,实现全程业务指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九)推行智能审批。适应智能审批要求,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地址信息标准化、申请文书格式化,统一审批规则,推动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拓展智能审批应用场景。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实现“多模式自主申报、多方位智能审查、多形式确认核准”。升级“政银通”企业开办智能服务一体机,拓展更多政务服务终端自助办理。开通应用“粤商通”企业开办服务功能,将企业开办拓展至智能移动端。〔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制定商事登记“跨省通办”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优化拓展“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湾区通办”等服务模式,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所有行政许可、备案事项“跨省通办”,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一)全面推进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标准化。推进市场监管统一许可审批系统建设,全市统一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全面规范登记注册和许可材料文书、条件、审批流程、政务公开、办事指南等。建立全市统一、覆盖线上线下的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服务标准体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三、深化涉企许可制度改革

(十二)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安排,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审批改革,进一步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实现准入准营同步提速。加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力度,将自贸试验区版清单规定由地方层面实施的改革举措,争取在我市范围内对照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

(十三)开展“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依托数字政府建设,将多业态经营涉及的多项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准营”等问题。通过营业执照归集各类许可信息,减少审批发证,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一照通行”。〔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四、完善商事制度改革配套监管措施

(十四)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被股东”“被法人”等虚假注册违法行为。提升登记注册审查核查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增强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识别能力,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份或签名、填报虚假地址等骗取企业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动市场监管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虚假注册和异常登记行为。建立虚假登记“黑名单”,将虚假登记的中介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录入数据库,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加强预警监测,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十五)理清监管责任。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在“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市场监管领域各监管部门依职责负责〕

(十六)健全自主公示监管机制。加强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登记机关每年按照规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七)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管。建立健全申请人事先承诺、企业名称争议事后快速处理制度,探索建立不适宜名称强制纠正制度。加强住所申报承诺信息监管,对信息申报承诺不真实的行为,强化信息公示和失信惩戒。〔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八)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鼓励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强化告知承诺事项核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度、靶向性。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推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九)推动市场主体登记数据互联互通。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完善市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功能,强化市场主体登记数据、电子证照等服务能力。实现全市范围内政务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高效、便捷、安全共享。加强与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互通,强化与国家、省垂直系统的级联,推动与相关兄弟省市的数据共享。〔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二十)强化沟通协调和政策宣传。各项任务牵头单位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查督办,推动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多措并举,将政策措施宣传到企业,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市市场监管局、各项任务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行动计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地区: 清远市 
 标签: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2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