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维护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11月12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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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
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维护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和外省(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
本省市州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处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通报、公告、责令整改、整改复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后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涉及行政处罚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职责
(一)负责全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汇总和信息反馈;
(二)负责向省政府报告监督抽查质量信息;
(三)负责对全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四)负责省级监督抽查结果的汇总分析、结果通报、公告等。
第六条 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执行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州)级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承担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它后处理工作;
(二)负责对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三)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
(四)负责向市(州)政府报告监督检查质量信息;
(五)负责市(州)监督抽查结果的汇总分析、结果通报等;
(六)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
第七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一)受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执行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级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承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后处理工作;
(二)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
(三)负责向县(市、区)政府报告监督抽查质量信息;
(四)负责县(市、区)级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五)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
第三章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情况,负责对不合格产品及相关内容进行通报。
第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的分析和运用,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对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提出后处理意见。对监督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和区域性严重质量问题的,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和企业召开质量分析会,深入分析质量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启用预警机制。
第十条 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者、销售者,应视不合格状况分类处理。不合格产品存在可能危机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国家和公共安全等应实施召回管理。除因停产、转产、破产、倒闭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的以外,均应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产品质量和管理等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执行后处理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工作指导、督办和验收。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1)和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将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经营者的情况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 2)上进行登记,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生产者、经营者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 3),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并告知生产者、经营者现场复查检查内容及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障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安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注重整改效果,同时根据产品不合格严重程度,有区别的帮助和监督企业完成整改:对实物质量合格、标签不合格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应简化后处理程序,督促企业限期改正标签,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标签且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为整改合格,一般不再进行现场复查和产品复查检验,一般不应行政处罚。对实物一般质量问题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应积极帮助企业查找原因,进行帮扶整改;对实物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整改。
后处理部门在接到省市场监管局的不合格检验结果书面通知单等相关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登记保存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同一批次被抽产品,并对来源和出售范围作初步调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认可或者具备法律效力的复检结果仍然维持原检验结果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
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4.失效、变质的;
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自收到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以下要求在 30 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后处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一)自收到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至整改复查合格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二)在本单位通报监督抽查有关情况,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三)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等待后处理部门依法处置;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使用者停止使用,需要召回的实施召回,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四)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五)参加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学习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负责实施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申请书》(附件 4)和整改报告; (七)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的,或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进行整改。第十四条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 5 日前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申请延期复查,延期不应超过 30 日。第十五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确因不能正常生产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正常生产该类产品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十六条 对需要现场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后处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开展整改复查。整改复查包括复查检验和现场检查。 后处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和复查检验。原监督抽查产品已停产的,可抽取同类产品进行复查检验。企业对复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监督抽查异议复检相关规定处理。后处理部门应在接到检验机构的复查检验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发出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附件 5)。对产品直接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后处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复查验收应针对企业制定的整改方案逐条进行核实,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对整改结果和产品质量状况予以评估,并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整改复查申请书》上予以记录。
负责实施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复查现场验收情况和复查检验结果,及时作出复查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书》(附件 6)送达被复查企业。对实施现场检查的企业,现场检查通过且复查检验合格的,方可视为企业整改复查合格。
第十七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由负责具体实施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整改期满后 5 日内实施强制复查。
第十八条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后处理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对监督抽查发现存在区域性问题、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约谈地方政府、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约谈生产经营单位应通报存在的质量问题,告知整改的内容、要求和期限,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拒检单位的跟踪抽查。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负责实施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造册工作的基础上,应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制度,其内容为后处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其保管期限不少于两年。整理后的档案资料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组织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建立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季报制度。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月 25 日前将上一季度国家、省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小结、《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以及档案资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后处理部门应建立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档案,其内容为后处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档案材料至少应包括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企业拒检认定表、责令整改通知书、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整改情况现场检查记录、复查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单等。
第二十四条后处理工作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信息发布
第二十五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向社会发布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公告及违法企业信息。未经省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泄露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十六条省市场监管局应组织专家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拟定通报和公告信息。对涉及社会稳定的公共安全类、日用消费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省市场监管局还应组织相关机构进行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必要时发出消费警示。
第二十七条公告信息应客观准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抽查产品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
(三)存在下列行为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信息: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
2.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样品的;
3.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5.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县区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或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6.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与不合格产品同一规格型号产品,未能完成复查的;
7.整改复查合格前,继续生产销售与不合格产品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
8.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9.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未依法依规进行召回处置的。
(四)其他应当发布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公告分为定期公告和不定期公告。定期公告原则上在监督抽查阶段性工作结束后适时发布;对于产品质量存在风险等需及时向社会发布的,应依据实际情况发布。
第二十九条公告可以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将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告知社会各界和公众。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负责后处理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检企业处理通知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进行执法查处的,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不停止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一)监督抽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逾期不改正且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的;
(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仍不合格,需要依法吊销证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后处理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证书的不合格产品,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后处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后处理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地开展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不得以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为由向行政相对人乱收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在复查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由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三)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第三十八条后处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执法。后处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
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申请书
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检验委托书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