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提高企业的质量创新能力,市市场监管局局草拟了《江门市关于支持建设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者建议,请径向江门市市场监管局反馈,意见征求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为期30天。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叶小姐,3168337。
邮箱:scjgjzlfzk@jiangmen.gov.cn。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附件: 《江门市关于支持建设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江门市关于支持建设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实施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关于实施质量强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质量创新能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指以企业为主体设立的,从事具有较强质量创新、质量管理能力,整合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资源,构建高效协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机构,是企业进行质量发展战略决策咨询、实施长期质量提升行动、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质量提升、科技创新活动的载体。
第三条 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开展质量创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建市级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平台),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市企业自主创新、质量管理能力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对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组织市级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具体评审工作。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的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主要从事标准、计量、质量、认证、检测工作的研究与应用,开展质量人才培训,建立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质量提升小组等,开展质量研讨活动,推广和运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模式、质量理论研究与应用、质量攻关项目研究开发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发挥如下作用:
(一)质量理论研究与应用。企业重视质量战略,拥有独特的质量文化,运用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开展品牌培育、质量改进、产品质量提升的研究与开发,促进质量管理、质量技术、质量工作方法创新。
(二)标准、计量、质量、认证、检测工作研究。建立以产品标准+管理标准为主体的企业标准体系,对生产、经营及服务等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在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工艺水平,打破技术贸易壁垒,增强市场竞争力。
健全计量及检测体系,推广计量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证,在产品研发、生产加工、工艺控制、产品检验等关键环节和过程合理有效地使用计量和检测设备,实现生产全过程有效监控,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三)推广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实施卓越绩效、精益生产、六西格玛管理策略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积极开展质量QC小组、质量提升小组实践活动。
(四)质量项目研究开发。组织质量提升、质量攻关、科研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研究,对企业重大质量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开展质量领域的对外科研合作交流,善于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力量和研究成果提高企业质量创新能力、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五)质量培训。重视吸收、凝聚质量管理人才,加强培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质量人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组织学习、引入、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打造一支卓越的质量人才队伍。
第六条 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的申请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原则,每年组织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5家企业(含5家)。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江门市登记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企业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科研合作机制,质量创新绩效显著。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创新意识,能为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并且具有规范的检测实验室,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质量管控和质量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定保证能力。
(六)拥有质量创新能力强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质量创新带头人。
(七)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八)企业近一年内(指申请企业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一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消费者重大质量投诉;
2、国家或省、市各级各类质量抽查、执法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记录。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市市场监管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质量提升创新中心申报公告,向社会公布评审质量提升创新中心的相关事项和要求。
(二)企业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对照评审指标(附件1),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三)组织推荐。各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查核实企业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市市场监管局。
(四)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第三方专业成立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并根据材料评审情况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评分,评审总分为100分,得分70分以上且排名前五的企业拟选定为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名单,报市市场监管局审议。
(五)公示与选定
市市场监管局审议拟选定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对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企业取消其拟选定资格。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公示情况提交局党组会审定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最终评审名单。
第八条 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有效期为三年,评审通过三年后将对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资格进行复审,复审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初次通过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评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经费资助,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资助资金专项用于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建设,开展质量研究、检验检测设备升级、标准改进、品牌创建、技能提升和质量文化建设等质量创新活动。
第十条 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指股权结构变更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报告。接到报告的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备查。
第十一条 通过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评审的企业应对自主资金做好财务管理制度,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有效期内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中心工作总结报告递交江门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终止经营的。
(三)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二)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消费者重大质量投诉。
(三)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评审指标
2.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