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实施质量强省和品牌战略,质量强省办组织制定了《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邮件、传真或信函(请在信封上注明“优质产品基地意见”)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6日。
联系人:平国防 刘世新
电 话:0531-88527729、88527649
传 真:0531-88527748
邮 箱:zlqsb@shandong.cn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43号610室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
邮 编:250014
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强国、质量强
省及品牌建设战略部署,推动山东特色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化发展提质增效,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的创建及示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山东省委 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山东省政府关于共建共享“好品山东” 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托县(区、市)或产业园区集中管理,以行业领军企业为龙头骨干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体聚集形成的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条完整、管理机制健全、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可靠、质量基础设施支撑力和技术创新力强、行业示范引领和竞争优势突出的区域性、集约化生产(服务)特色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以下简称“龙头骨干企业”)是指在基地区域范围内正常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自有品牌,主导产品或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在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营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基地产业链带动作用显著的企业。
第四条 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的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市地推荐”和“先创建、后示范”原则,每年组织一次。龙头骨干企业的创建示范须与所在基地的创建示范同步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的评选管理工作受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由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设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评审监督工作组等依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 质量强省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管理办法》;
(二)全面组织指导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的创建示范工作;
(三)选定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创建示范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四)根据程序要求,承担印发通知、组建评审监督工作组、组织评审评议、陈述答辩、实地抽查、公示发布评选结果等工作;
(五)对创建和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六)受理申诉意见和举报材料,并组织调查处理;
(七)宣传推广基地发展成效及区域品牌等。
第七条 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积极参与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的创建示范工作;
(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把关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按照名额要求向质量强省办报送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
(四)配合质量强省办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建和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基地发展和运营情况,出台扶持政策,为推动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八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为质量强省办制定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的评审细则、动态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二)协助质量强省办组建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评审专家库;
(三)为质量强省办梳理总结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发展成效,提炼区域品牌建设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及发现并解决问题提供技术服务。
第九条 评审监督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全程监督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的评审、公示、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审议质量强省办关于投诉、举报等的调查处理结果;提出有利于规范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评审监督工作组成员实行聘任制,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者、执业律师等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3人。工作组成员每年轮换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本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即解散。
第三章 创建申报
第十条 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的创建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应符合条件:
1.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功能区或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织,能够为基地创建发展提供较为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必要的扶持政策,申报主体不得为单一法人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
2.创建规划目标明确、产业链条完整、有相对集聚的空间布局,相关生产、服务等企业(组织)户数在10户以上,企业集聚度较高,至少有1家企业符合龙头骨干企业的申报条件;
3.主导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在质量水平、效益规模、市场占有率等至少一个方面居全国领先地位,区域内企业在申报创建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质量品牌领域荣誉称号,或国家级、省级媒体作重点正面宣传报道;
4.创建基地内龙头骨干企业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主导产品拥有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发展,自主创新能力突出;
5.围绕主导产品或服务形成了研发、检验检测、标准化、培训等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公共配套服务体系较为完善;
6.符合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产业发展政策;基地内企业近3年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发生或被国家级、省级媒体作负面报道。
(二)申报“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龙头骨干企业”应符合条件:
1.山东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创建基地区域内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
2.建立较为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予以优先推荐。
3.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年销售量、主营业务利润率、纳税总额等至少一项指标位于基地前列;
4.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且在有效期内,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的优先考虑;
5.符合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产业发展政策,近3年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发生或被国家级、省级媒体作负面报道。
第十一条 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创建评审程序为:申报创建→市地推荐→材料受理→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综合评议→结果公示→结果发布等环节。
结果公示方式为: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拟批准的创建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
第十二条 申报创建主体自愿向所在地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质量强省办报送附带优先顺序的推荐意见。申报材料包括:
(一)《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申报表》;
(二)《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申报表》;
(三)申报主体法律地位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自述报告和创建规划方案;
(五)申报创建基地内所有企业名单;
(六)申报创建基地内所有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七)其他所需各类印证材料。
第十三条 质量强省办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形成材料受理意见;对予以材料受理的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对通过主体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材料评审意见,经综合评议后公示发布《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对获批创建的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授予“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和“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称号,并注明颁发年度和创建期限。
创建期原则上为1至3年,申报主体应在创建规划方案中主动明确创建年限,并确保在自选创建期内完成创建规划目标且具备申报示范验收条件。
创建期满但自评尚未具备示范验收条件的,由申报主体书面向质量强省办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原则上最多可延期1年申报验收示范;创建期满(含延长期)无故未申报示范验收的,视为主动放弃创建资格,取消其称号。
第四章 验收示范
第十五条 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的示范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2009-2018年期间获批创建的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适用第十六条规定):
(一)经质量强省办批准具有创建资格且创建期已满;
(二)创建期内申报主体未发生变化,按照创建规划方案持续有效推进基地创建且完成创建规划目标;
(三)创建期内符合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产业发展政策,基地内企业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龙头骨干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发生或被国家级、省级媒体作负面报道。
第十六条 2009-2018年期间获得创建称号的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可直接申报示范验收:
(一)申报主体未发生变化,已完成创建规划目标;或者申报主体发生变化,经报请质量强省办复审不影响原有创建条件,已完成创建规划目标;
(二)申报示范验收前两年内主导产品或服务在质量水平、效益规模、市场占有率等至少一个方面持续位居全国领先地位;申报示范验收前两年内创建龙头骨干企业的销售量、主营业务利润率、纳税总额持续增长;
(三)申报示范验收前两年内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等方面取得了国家或省级以上荣誉;创建基地内企业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龙头骨干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发生或被国家级、省级媒体作负面报道。
第十七条 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示范验收程序为:申报示范→市地推荐→材料受理→陈述答辩→实地抽查→综合评议→结果公示→结果发布等环节。
结果公示方式为: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拟通过验收的示范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
第十八条 创建主体于创建期届满前自愿向所在地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提交申报示范验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质量强省办报送附带优先顺序的推荐意见。申报材料包括:
(一)《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验收申请表》《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龙头骨干企业验收申请表》;
(二)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完成创建规划方案自评报告;
(三)其他所需各类印证材料。
第十九条 质量强省办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形成材料受理意见;采用陈述答辩方式组织专家对予以材料受理的示范申报主体进行评审;根据陈述答辩情况,明确是否选定部分主体进行实地抽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抽查情况,经综合评议后公示发布《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名单》。
第二十条 对通过示范验收的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分别授予“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和“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称号,注明颁发年度,不设定有效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基地发展年报制度,创建和示范基地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市的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基地发展情况报告,并自觉接受质量强省办和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各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质量强省办报送本市上年度基地发展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 实行示范基地星级评价制度,质量强省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基地年度发展情况进行星级评价(最高星级为五颗星),并发布星级评价结果。
示范基地连续两次星级评价结果为两星级(含两星)以下的,取消其称号。
第二十三条 获批“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龙头骨干企业”和“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称号的主体在宣传时应标明获得称号年度,称号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取消称号的主体不得擅自使用原称号。
第二十四条 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创建及示范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创建示范工作,取消其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环保要求违法生产的;
(四)产业严重萎缩或者龙头骨干企业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失去示范带头作用的;
(五)经核实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称号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参与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评审评价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质量强省办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评审结果和取消决定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向质量强省办提交书面申诉意见,质量强省办应当及时处理举报情况和申诉意见,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质量强省办向获批“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龙头骨干企业”和“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称号的主体颁发标识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制定配套政策、统筹财政资金加大对基地创建及发展的激励扶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 视情将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的评审评价结果纳入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评议结果进行统筹运用。充分运用“品牌日”“质量月”等活动广泛宣传推广基地创建示范的经验成效。
第二十九条 获得“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和“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称号的主体可优先作为纳入“好品山东”区域品牌的推荐对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X月X日。原《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鲁质监质发〔2017〕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