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现就《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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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
附件1
关于《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7月23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杨金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近年来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全省已初步形成“省级甘味品牌+市县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三级融合、互为支撑的品牌体系,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培育推广机制,甘味品牌影响力大幅提升,连续三年荣获中国区域农业形象品牌影响力指数排行榜榜首,已成为甘肃“三农”发展的一张靓丽名片,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把甘味品牌培育管理的成熟经验和有益做法固化下来,将培育管理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甘味农产品品牌高质量建设,实现品牌培育管理活动于法有据。另一方面,甘味品牌建设仍然存在环节衔接不紧密、职责不清晰、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科学设定品牌培育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品牌培育、认定、推广、保护、动态管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范,推动相关问题予以解决。
二、起草过程
2023年,《条例》列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这是全国首个关于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创制性地方立法,没有上位法依据和可参照的立法体例。为提高立法质效,在法规文本起草过程中,省农业农村厅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工委和省司法厅等单位提前介入,按照省人大“小切口”立法要求,先后开展了2次专题调研、4次座谈会、3次书面征求意见、3次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意见建议,同时完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按照立法程序,省政府批转省司法厅再次书面征求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通过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经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修改完善后提交2024年7月2日十四届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15条,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培育管理机制。对各级政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有关配套制度,健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
二是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认定和动态管理机制。规定甘味农产品品牌实行认定和目录动态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开展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甘味农产品品牌认定办法,明确认定标准、认定方式、认定程序等。
三是提升品牌影响力,建立健全宣传推广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甘味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提升品牌价值和影响力。建立健全甘味农产品营销支持保障体系,支持建立省内外甘味农产品营销中心和互联网销售平台。鼓励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以及第三方合作平台,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直播等途径,开展甘味农产品营销活动,积极拓展甘味农产品国内国际市场。
四是维护品牌信誉,建立健全品质保障和保护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甘味农产品质量监管,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监测。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甘味农产品品牌的保护。经营主体应当严格投入品使用,规范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
附件2
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和富民增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甘味农产品品牌的培育、认定、推广、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甘味农产品品牌,是指以本省具有悠久历史文化背景、独特自然生态条件、优良产地环境、绿色有机特质的特色优势农产品为基础,以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为支撑的省级农产品公用品牌。
第三条【基本原则】 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品质支撑、品牌引领,共育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推动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甘味农产品品牌规划管理、统筹指导,建立品牌培育、认定、推广、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制度,健全甘味农产品品牌分级分类管理机制。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商务、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文旅、卫生健康、林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品牌培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聚焦主导产业和主要产品,加快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产业集群建设,推进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和个人参与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营销以及保护工作,促进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产品品牌与甘味农产品品牌融合发展。
第七条【品牌认定】 甘味农产品品牌实行认定制度,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甘味农产品品牌认定办法,明确认定标准、认定方式、认定程序等。
认定为甘味农产品品牌的,列入品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证书,授予匾牌。行业组织和经营主体可以获准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甘味农产品品牌标识。
第八条【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甘味农产品品牌标准或者违反甘味农产品品牌管理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中清退,收回证书和匾牌。行业组织和经营主体不得继续在其产品以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甘味农产品品牌标识。
第九条【品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甘味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个人等开展甘味农产品品牌宣传,打造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提升品牌价值和影响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文旅、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甘味农产品营销支持保障体系,支持建立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认定、规范管理的省内外甘味农产品营销中心和互联网销售平台。
鼓励行业组织和经营主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以及第三方合作平台,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直播等途径,开展甘味农产品营销活动,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合作,积极拓展甘味农产品国内国际市场。
鼓励经营主体设立品牌消费体验馆、新品发布中心、创意设计坊、产地品牌创新工场等,打造体验式、互动式营销场景,激发消费意愿,提高消费体验感和吸引力。
第十条【品牌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林草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甘味农产品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甘味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甘味农产品品牌举报投诉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犯甘味农产品品牌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甘味农产品品牌的保护,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甘味农产品品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品牌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甘味农产品品牌与文化融合,深度挖掘传统农耕文化精髓,推进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丝路文化、红色文化、中医药文化、饮食文化、节庆文化、乡风民俗等元素融入甘味农产品品牌,提升品牌文化内涵。
鼓励甘味农产品品牌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国内外相关平台开展合作,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完善供应链,提升价值链。
第十二条【支持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支持力度,对纳入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多渠道、多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引导金融、保险和社会资本投资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
第十三条【品质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甘味农产品质量监管,定期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测,保障甘味农产品品质优良。
甘味农产品品牌经营主体应当严格投入品使用,规范建立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准确记录生产经营信息,维护甘味农产品品牌信誉。
鼓励甘味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农产品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国家工作人员在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