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品牌创优,打造品质品牌致胜的现代都市农业体系,增强“妙选银川”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竞争力,切实规范“妙选银川”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妙选银川”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具体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件:ycnjwang@163.com
2.信函:银川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与市场科,邮编:750011
3.电话:0951-6889011,0951-6889062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函首页上注明:“妙选银川”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4日。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5日
“妙选银川”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品牌创优,规范“妙选银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不断提升“妙选银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妙选银川”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3509467号,“妙选银川”品牌农产品是指在银川市辖区内生产的,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竞争力,并获得“妙选银川”品牌授权使用标志的农产品。“妙选银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属银川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所有,经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同意,银川市精品农业产业协会为“妙选银川”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主体,负责品牌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 “妙选银川”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申请自愿,使用无偿;坚持准入审核,动态管理;坚持宣传保护,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相关责任主体要按照“妙选银川”品牌管理办法,积极履行好相关社会责任;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农业品牌文化,重视品牌宣传和保护,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要维护“妙选银川”品牌价值,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二章 申请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条件。申请使用“妙选银川”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定市场主体,拥有法定注册商标,市场主体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地址在银川市辖区内;
(二)申请人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名特优新农产品、特质农品、原产地证明商标、驰名商标之一的,可以提交申请使用“妙选银川”品牌,同时需入驻国家或自治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三)申请人为生产或加工主体的,原则上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在银川市辖区内;申请人为加工主体的,须取得SC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具备规模化、标准化的加工能力;
(四)产品须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检验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五)产品实行标准化生产及管理、质量稳定,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件、商标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行政处罚。
第六条 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根据需求提供以下材料:
1.“妙选银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
2.有效期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
3.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名特优新农产品、特质农品、原产地证明商标、驰名商标之一的认证证书,入驻国家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初级农产品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相关证明材料。
4.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5.企业或经营主体的规章制度及质量管理手册;
6.产品包装样图;
7.近两年内无质量安全事件、商标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第一和第三季度,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妙选银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由市精品农业产业协会审核申请材料,并组织“妙选银川”品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工作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
(二)评审完成后,市精品农业产业协会负责将评审建议名单提请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精品农业产业协会会同银川市农业农村局与授权使用主体签订《“妙选银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并向其颁发“妙选银川”授权使用证,明确授权主体的产品使用范围、数量、包装物图样和质量追溯码使用等。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市精品农业产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授权使用期限统一为两年。授权使用“妙选银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进行变更登记的,需重新按照申请审批程序提请审批。
第八条 授权范围。大农业类别中的初级农产品、定制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等,可以申请“妙选银川”品牌许可授权;品牌推广、文化旅游、宣传活动等,可以申请“妙选银川”品牌备案授权。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使用人的权利。授权使用“妙选银川”品牌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授权使用的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妙选银川”品牌商标;
(二)使用“妙选银川”品牌对外进行宣传、展示、展销;
(三)在产品说明书中可以使用“妙选银川”品牌;
(四)优先享有产品溯源管理、产权交易、金融支持(农担贷、农业保险)等服务;
(五)优先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六)向市精品农业产业协会或银川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意见,对品牌运营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条 授权使用主体的义务。授权使用“妙选银川”品牌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提供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报告或自我承诺产品合格证明;
(二)按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妙选银川”品牌及其商标;产品包装规范或从包装数据库中优选;保障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妙选银川”和企业商标标识及产品包装;建立商标使用台账,确保“妙选银川”品牌包装及其商标不被挪用和遗失等;
(四)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产品质量、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动维护“妙选银川”良好形象和品牌声誉。
第四章 使用和规范
第十一条 使用规则。授权使用“妙选银川”品牌的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妙选银川”品牌使用应遵守品牌相关法律法规,使用人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管理的要求来使用品牌,做到诚实守信并主动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妙选银川”品牌以“妙选银川+企业品牌”的“母子品牌”形式使用时,“妙选银川”商标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排列在企业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妙选银川”商标颜色原则上不能改变,如需改变,必须按照“妙选银川”区域公用品牌指导手册进行;
(三)只准许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画上使用“妙选银川”品牌,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使用“妙选银川”品牌专卖、专营等字样,或在“妙选银川”品牌上加注各种旅游、纪念性的文字和图形;
(四)不得转让、出售、转借、赠予“妙选银川”品牌。
第十二条 实体店使用情形。在区内外建设“妙选银川”品牌实体店(形象店),须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经授权的实体店(形象店)必须按照统一的名称和外观标准进行装修、布展。经销的产品应主要为“妙选银川”品牌产品及银川市其他优质农特产品。
第十三条 网络店使用情形。“妙选银川”品牌网络店(形象店),须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网络店在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的管理和指导下,按照统一的名称和风格标准开设,规范开展品牌产品的网络营销。经销的产品应主要为“妙选银川”品牌产品及银川其他优质农特产品。
第十四条 展会使用情形。以“妙选银川”为主要展示内容的展会、展区等,原则上由银川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有关主体(产品)参展,要在显著位置展示“妙选银川”图案。以“妙选银川”文字为标题的展板(牌、栏)、电子显示屏等需配有相应图案标识展示。展会、活动所用商标由组织方按规范自行印制。
第十五条 其他使用情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文化、旅游、物流等服务型主体或个人,使用“妙选银川”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征集、竞赛、慈善、商业等活动,须向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未进行申请备案,不得擅自使用“妙选银川”品牌。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妙选银川”品牌所有者是银川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将“妙选银川”品牌管理权独家授权银川市精品农业产业协会。银川市农业农村局为业务指导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权益。
第十七条 编号管理。《银川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妙选银川”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一个企业只有一个编号,此编号适用于被授权企业的所有产品。根据申请授权的先后顺序,第一家企业的授权编号为MXYC-0001,第二家企业为MXYC-0002,依此类推。
第十八条 动态调整。注册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有效期2年,使用主体须在注册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期满前3个月向银川市精品农业产业协会提出续展申请。经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后,续签《银川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妙选银川”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换发注册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未提出续展申请或未通过评审同意,不得继续使用,需在90个自然日内将带有“妙选银川”品牌商标的产品撤出。
第十九条 退出机制。“妙选银川”品牌生产和服务主体在经营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银川市农业农村局认定,银川市精品农业产业协会有权终止终止授权使用协议,取消已授权主体“妙选银川”区域公用品牌及其商标的使用资格。授权使用主体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有“妙选银川”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权利,未销售的授权使用产品包装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品质下降或质量不达标,监督抽检不合格,存在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到侵权投诉处理的;
(四)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
(五)包装制作不符合要求的;
(六)对“妙选银川”品牌造成严重损害行为的;
(七)擅自转让、质押、出售、转借、赠予“妙选银川”品牌标识的;
(八)申请人主动提出退出“妙选银川”品牌使用的;
(九)其他影响“妙选银川”品牌声誉情形的。
第二十条 品牌保护。“妙选银川”品牌专用权、品牌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因主观故意或恶意损害“妙选银川”区域品牌形象,擅自使用、仿冒“妙选银川”品牌及其商标,造成“妙选银川”品牌形象和声誉损害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品牌宣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银川市精品农业产业协会以及相关媒体共同宣传。
第二十二条 基地管理。使用“妙选银川”品牌企业和生产基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接受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
第二十三条 扶持奖励。对获得授权的“妙选银川”企业,在品牌使用、建设、运营及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 公示公告。银川市精品农业产业协会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以下内容:
(一)申请使用“妙选银川”品牌的评审结果;
(二)授权使用“妙选银川”品牌的主体(产品)名单;
(三)退出“妙选银川”品牌的主体(产品)名单;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示公告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社会监督。建立举报长效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银川市精品农业产业协会、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妙选银川”商标审批、使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二十六条 工作纪律。参与“妙选银川”品牌运营、监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