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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2021年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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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12 01:56:38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90
核心提示: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将修改意见整理在意见汇总表格中,于8月19日前将pdf文档(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和word文档反馈至联系人邮箱,来信请寄成都市玉沙路118号。
发布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1年第59号
发布日期 2021-08-12 截止日期 2021-08-1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四川
备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运用“全国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系统”,让数据多跑路,消费者少跑腿,发挥好“互联网+消费纠纷处理”跨区域联动处置的特点,落实企业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强化和巩固企业履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部门协作为一体的消费维权共治格局,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将修改意见整理在意见汇总表格中,于8月19日前将pdf文档(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和word文档反馈至联系人邮箱,来信请寄成都市玉沙路118号。

联系人:王渝莎

电 话:028-86749679

邮 箱:shashacd@qq.com

附件:   1.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zip

   2.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zip

    3.修改意见反馈表.zip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2日

附件2

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经营者在线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加强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12315效能评估评价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简称“ODR”)单位是指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监督下,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供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ODR单位履行处理本单位消费投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断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平台ODR用户端受理、处理消费纠纷,及时化解消费争议,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条 成为ODR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自觉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组织等处理消费者投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主动和解消费纠纷;

(二)有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解决消费纠纷的工作人员、一台可接入互联网的终端设备;

(三)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负面清单。

第五条 ODR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制度机制;

(二)严格按照接收、办理、反馈等流程处理消费者投诉,并按期如实反馈处理结果,接受消费者对ODR单位处理情况的相关评价;

(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责任和首问责任;

(四)对本单位员工进行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培训;

(五)接受市场监管部指导,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经营者,可以向辖区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所递交《12315平台(四川省)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单位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成为ODR单位,由辖区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所审核和监管。辖区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为其开通账号(ID)及用户权限,审核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辖区内连锁店、同一品牌专营店、大型商超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成为ODR单位,重点引导投诉较为集中的经营者成为ODR单位。

第八条  省、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可逐级向辖区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推荐经营者成为ODR单位,由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并进行后续监管。

第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动态检查中,发现ODR单位在处理消费投诉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审核部门取消其ODR单位资格,并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中进行公示:

(一)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责任和首问责任;

(二)对消费者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三)年度和解率低明显低于县域范围内ODR单位年度平均和解率;

(四)在平台上反馈的投诉处理结果严重失实;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负面清单;

(六)出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七)具有其他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对ODR单位实行标识管理,由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样式制作“市场监管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单位”标识牌(见附件2),悬挂在ODR单位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而被取消ODR单位资格的,由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回“市场监管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单位”标识牌,并纳入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范围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ODR单位对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获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与消费者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 ODR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市场监管部门联络员,负责审核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联络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管理。ODR单位联络员变更的,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审核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要求,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通过平台统计分析并定期通报各市(州)ODR机制运行情况。

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ODR单位发展工作,对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ODR单位入驻、退出、标签设置、平台使用等培训,通报各县(市、区)ODR单位运行情况。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ODR单位的审批和增长目标完成,负责辖区ODR单位入驻和退出,并实行动态管理。对ODR单位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执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ODR单位作出的决定。

市场监管所负责对辖区内ODR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负责对接收到的辖区内《12315平台(四川省)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单位申请表》进行信息审核并移送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

 地区: 四川 
 标签: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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