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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关于征求对《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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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18 11:03:14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2191
核心提示: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我市反餐饮浪费的立法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11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登录“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微信发表意见和评论。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9-18 截止日期 2020-10-1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州市
备注  
    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我市反餐饮浪费的立法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11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登录“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微信发表意见和评论。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bascc@gz.gov.cn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9月18日
 
    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养成珍惜食物、反对浪费的用餐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反餐饮浪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遵循政府引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单位主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统筹协调,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综合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五条【监管部门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
 
    商务部门负责在餐饮业推广普及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指导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制定反餐饮浪费行业自律公约,开展餐饮业反餐饮浪费的培训和指导,制定褒奖节约、惩戒浪费的政策措施,引导发展节约型餐饮企业。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旅游饭店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制定反餐饮浪费行业自律公约。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督促学校加强食堂管理,将反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学校检查内容。
 
    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网络平台中直播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网络平台强化对网络吃播内容的监测和审核。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合理膳食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要求的食品。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文明办职责】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加强节约粮食、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公益宣传,组织设计相关宣传标识标牌,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制定推广反餐饮浪费示范公约,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相关单位反餐饮浪费的情况。
 
    第七条【相关组织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反餐饮浪费工作。
 
    企业、社会组织等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自觉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第八条【行业自律】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行业自律公约,促进餐饮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开展本行业制止餐饮浪费的培训和指导,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行业先进评选指标体系,引导餐饮企业发展节约型餐饮。
 
    消费者委员会应当倡导勤俭节约的餐饮经营服务和消费方式,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创新经营方式,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文明节约用餐、杜绝餐饮浪费。
 
    第九条【宣传教育】 每年八月第一周为本市反餐饮浪费宣传周。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主题宣传活动,并将反餐饮浪费纳入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内容,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反餐饮浪费的经验和先进典型,推广餐桌文明礼仪知识,依法曝光餐饮浪费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十条【表率示范】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餐饮消费方式,在反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和支持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粮食安全、反餐饮浪费等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经营者义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积极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消费者需求可以提供半份、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符合节约要求的餐品;
 
    (二)在餐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宣传标识标牌,在菜单上标示食材份量,在套餐上注明建议用餐人数;
 
    (三)对服务员进行点菜培训,根据消费者用餐需求在订餐、点餐、加餐等环节提醒适度点餐,不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
 
    (四)发现消费者明显过量点餐的,主动进行提醒劝告;
 
    (五)在消费者用餐后提示消费者打包剩余饭菜,配备卫生环保的餐盒、餐袋等工具,提供打包服务;
 
    (六)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互联网餐饮平台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在平台餐饮食品页面标注餐品名称、份量、口味等信息。
 
    第十二条【宴席团餐与自助餐用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提供宴席或者团餐服务中,应当指导消费者合理点餐,根据用餐人数和预定需求提出点餐建议,主动告知消费者菜品份量,合理确定原材料采购量。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提供自助餐服务中,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用餐规则,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
 
    第十三条【临近保质期食品处理】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打折、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但不得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出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以改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
 
    第十四条【鼓励支持】 倡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点菜师,推行分餐制、公筷制,通过积分、打折、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发展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经营模式,减少原材料浪费。鼓励单位和个人探索研发减少餐饮浪费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业态,提高粮食资源利用率。
 
    第十五条【单位义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反餐饮浪费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单位食堂反餐饮浪费管理。
 
    采用校外配餐供餐的学校,应当提供半份和整份两种规格的套餐选择,半份套餐价格在整份套餐的基础上进行成本核减后确定,两种规格套餐的主食均应保证供应。
 
    第十六条【单位食堂义务】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管理,建立用餐人员登记和用餐动态管理制度,科学评估用餐人员的用餐需求,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提升烹调、保鲜等技术,科学营养配餐、提高饭菜质量,提供不同份量的餐食。
 
    具备条件的单位食堂,应当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
 
    第十七条【厨余垃圾处理】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垃圾,应当按《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实施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等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家庭用餐义务】 家庭个人应当按照实际需求采购食材食品,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藏,减少食材食品浪费。
 
    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等陋习。
 
    第十九条【个人用餐义务】 个人用餐应当按需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文明节约用餐,践行光盘行动。
 
    第二十条【网络吃播监管】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采用必要措施加强美食直播内容审核,及时制止网络直播者从事直播浪费食物的行为。
 
    美食网络直播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传播健康文明餐饮文化,不得从事假吃、催吐、猎奇等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的直播行为。
 
    第二十一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告,并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日常监管与监管协作】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旅游饭店、学校等餐饮浪费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监管协作和联动机制,向社会公开反餐饮浪费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未张贴标识标牌、误导诱导过度点餐消费、拒绝提供打包服务的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未张贴节约用餐标识标牌、误导诱导消费者过度点餐或者拒绝提供打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设置最低消费额的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单位食堂的法律责任】 单位食堂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餐饮浪费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相关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餐饮浪费的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组织婚丧嫁娶等宴席中造成餐饮浪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 网络直播平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未及时制止网络直播者从事直播浪费食物行为的,由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地区: 广州市 
 标签: 浪费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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