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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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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09 11:46:48  来源:吉林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108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由省商务厅牵头起草我省具体配套措施。我厅结合我省实际,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起草了《吉林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吉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
吉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9-08 截止日期 2020-11-2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吉林
备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由省商务厅牵头起草我省具体配套措施。我厅结合我省实际,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起草了《吉林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9月8日至11月28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商务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联 系 人:刘金胜

    联系电话:0431—85628562

    电子邮箱:sswtwmc@163.com

    附件:吉林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

    2020年9月8日

    吉林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工作要求,在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加快开拓国内市场,着力帮扶外贸企业渡过难关,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在2020年底前,对依据出口目的国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因疫情影响转内销的,允许企业作出相关书面承诺,通过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进行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出口企业生产的一般消费品、工业品等符合内销标准的非强制性认证产品,在疫情防控期间可在其出口包装上临时加贴中文标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省市场监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对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产品,督促和指导CCC指定认证机构为生产CCC认证目录内产品的外贸内销企业主动提供CCC认证相关培训,开通快捷认证通道,简化产品认证程序,并对已经取得国际或国外认证的产品,在符合CCC认证要求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检测认证结果,避免重复评价,缩短办理时间。(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二、促进“同线同标同质”发展。深化实施消费供给专项攻坚,开通国内生产销售审批快速通道,指导农产品、汽车及零部件、化工产品、纺织品、医药产品、轨道客车、木制品、冶金产品等出口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标准,促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发展。(省市场监管厅、长春海关、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发挥行业组织管理和服务作用,做好标准制订、信息服务、宣传推广、行业自律等管理,建立“三同”公共服务平台。(省市场监管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国内专利申请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优先审查,优化商事登记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案件查处力度。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在线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四、加大出口品牌建设。加强品牌培育和运营,支持外贸企业创建自有品牌,鼓励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出口产业集聚地打造区域性公共品牌。统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媒体、其他社会资源,加大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区域性品牌和外贸企业自有品牌宣传力度,加强优质出口品牌推介。(省市场监管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搭建出口转内销服务平台。举办出口产品线上直播带货、电商直播进外贸企业等活动。在阿里巴巴等领军电商平台上设立吉林出口产品展示销售专区,鼓励电商平台从佣金、入驻审批、流量扶持和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优惠措施,引导外贸企业利用“新媒体”“新零售”平台,拓展网上营销渠道。(省商务厅、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拓宽企业内销渠道。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国内大型专业展会,积极拓展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内重点消费市场。组织国内采购商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采购我省外贸产品。鼓励欧亚、新天地等大型连锁商超设立“吉林出口商品”专销区,集中销售外贸出口产品。支持有自主品牌、内销意愿强的外贸企业,与大型连锁商超建立长期直采供货关系。鼓励外贸企业积极参加全省有关消费促进活动;强化产贸合作,组织外贸企业与国内大型连锁商超、零售批发商、优质品牌商对接洽谈,拉近出口商品与消费者距离。(省商务厅、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引导外贸企业积极补链固链强链,加大技术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力度。支持企业研发适销对路的内销产品,引导企业把技改资金投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领域。结合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积极对接投资项目,帮助外贸企业融入投资项目产业链供应链,促进转内销产品销售。(省工信厅负责)

    八、提升转内销便利化水平。对符合条件可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长春海关负责)

    九、做好融资服务和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产品创新应用,结合实际开展内销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业务。围绕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的需求和特点,推动辖区市场主体逐步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上统一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外贸企业的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仓单、订单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引导供应链外贸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上传应收账款信息和提出融资需求,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在平台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以接口形式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助力外贸企业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外贸企业运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根据企业申请,银行可实行延期还本付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保险保障服务。支持保险公司根据出口转内销企业的经营需求,积极提供产品质量保险、责任保险、知识产权保险、贸易信用保险等多元化的保险保障服务。(吉林银保监局负责)

    十一、加强资金支持。鼓励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组织开展“出口产品转内销”线下展销、对接电商平台出口转内销及电商直播带货等专项促进活动。对参加重点境内展销会,可适当减免和补贴相关参展费用。支持外贸企业与国内平台企业合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入驻线上线下流通渠道产生的费用进行适当补贴。加快出口退税速度,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减免政策。加快各级政府涉企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各类涉企资金及时拨付到外贸企业。(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州、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重要意义,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企业需求,不断完善出口转内销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外贸企业内销拓展销售渠道难、生产线转向难、品牌建设难等难题,帮助企业转得快、转得好。各市州、县市推进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情况实行月度报告,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报送有关情况,推动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地区: 吉林 
 标签: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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