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征求《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规定(草案)》意见的函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征求《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规定(草案)》意见的函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09 11:38:25  来源:河北人大  浏览次数:1159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传承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优良传统,营造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社会风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规定(草案)》意见。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9-08 截止日期 2020-09-1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河北
备注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传承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优良传统,营造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社会风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规定(草案)》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9月18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北大街38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 编:050051

    电子信箱:fgwfgyc@163.com

    传 真:0311-87802272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9月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崇尚节俭传统美德,营造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社会风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立法原则】  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应当坚持文明健康、绿色节约、政府主导、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构建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行业引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社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杜绝餐饮浪费。

    家庭应当推进勤俭节约家风建设,把节俭节约理念融入日常生活各方面。

    公民应当采取绿色消费、绿色餐饮方式,培养节约用餐消费习惯。

    第五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情教育,积极倡导合理、健康的饮食文化,大力破除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风气;依托电视、广播、报刊、网站、“两微一端”等宣传阵地,加强制止餐饮浪费、培养勤俭节约习惯的宣传力度,推进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应当将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发挥测评对全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培树文明新风,加强社会公益宣传,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

    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加大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报道力度,编辑出版爱粮节粮反浪费科普读物,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加强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倡导绿色节约的生活方式。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养成节约习惯。

    第六条【牵头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行业指导,在餐饮业推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建立关键环节行业规范,并将制止餐饮浪费内容纳入相关服务规程,引导餐饮经营者建立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餐饮经营者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奖惩制度,在餐饮经营者等级评定工作中,强化和落实制止餐饮浪费的要求。

    第七条【教育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和节约教育体验活动。

    加大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制止餐饮浪费教育工作力度,指导、推动建立健全节约用餐制度,培养学生、儿童节约用餐习惯,加强食堂管理,将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表现纳入师德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第八条【监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加强消费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餐饮经营者加大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力度,参与制定餐饮行业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星级酒店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中制止餐饮浪费的要求,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餐饮经营者提供符合膳食平衡要求的食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每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加强公益宣传,组织开展爱粮节粮先进单位和示范家庭创建活动。

    第九条【科技及综合利用】  鼓励和支持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大数据管理,推进智慧食堂建设,提高节约用餐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餐饮经营者和其他单位应当将节约理念纳入餐饮采买、加工、服务的全过程,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探索建立餐厨垃圾计量累计阶梯收费制度,产生餐厨垃圾的餐饮经营者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用。

    第十条【网络管理】  县级以上网信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加大对网络吃播等行为中餐饮浪费行为的监测,制止攀比摆阔、奢靡浪费等不良风气,引导树立节俭健康文明的饮食文化。

    网络平台或者网络自媒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传播健康餐饮文化。不得传播假吃催吐、夸张猎奇、暴饮暴食等铺张浪费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订单平台应当履行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社会责任,提示消费者节约用餐。

    第十一条【行业管理】  旅游饭店、餐饮烹饪、连锁经营、商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规行约,将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引导餐饮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倡导文明健康消费方式,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节俭餐饮消费理念。

    第十二条【公务用餐管理1】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公务活动用餐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严格落实各项节约措施,以公务活动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

    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物,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

    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大吃大喝。

    第十三条【公务用餐管理2】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把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纳入巡视巡察督查、模范机关创建、文明单位创建以及优良家风教育,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建立会商评估机制,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以良好机关作风引领社会风尚。

    加强对所属单位餐饮管理,指导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教育培训机构、宾馆饭店等制定餐饮节约具体措施,提高食材利用率,降低支出成本,倡导文明用餐、节约用餐。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者管理】  餐饮经营者应当积极推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建立标准化服务体系,完善关键环节制止餐饮浪费服务流程和规范。

    餐饮经营者应当开展节约服务专门培训,实施从点餐到打包的全流程服务,把制止餐饮浪费贯穿加工、服务各个环节。

    第十五条【优化经营方式】  餐饮经营者应当积极发展大众餐饮,改进宴席和菜单设计,优化备料制作流程,合理调整菜品份量。倡导一料多菜、一菜多味,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推行公筷公勺、双筷和分餐制,开发半份菜、小份菜等点餐服务,发展可选择套餐。合理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提升招牌菜、特色菜质量,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合理定餐。

    第十六条【善意提示义务】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画或者提示牌,提醒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不得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并主动提供餐后打包服务。

    餐饮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依法经营,明码标价,明示菜品主辅配料、口味、份量等信息,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自助餐厅应当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用食物,引导消费者合理取餐。鼓励自助餐厅创新经营服务模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鼓励餐饮经营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可以给予表扬,或者通过积分、打折、停车优惠等多种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引导鼓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厉行节约、杜绝餐饮浪费工作取得成效的餐饮经营者给予绿色餐饮示范店等荣誉称号。支持餐饮经营者创建服务品牌,提升集约化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单位食堂管理】  单位食堂应当健全节约用餐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以需供餐、用餐预订制度,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合理搭配菜品,注重膳食平衡。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

    建立食堂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安排专人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单位食堂交由外包餐饮经营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可以通过双方自愿签订承诺书等形式,要求外包餐饮经营者履行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承诺义务。

    第十九条【内部监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机关食堂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范围。

    卫生健康、国资、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医院、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加快建立健全食堂节约用餐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管理】  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食堂节约用餐和监督检查制度,指定专人加大食堂就餐巡视力度,推行校长、教师、家长陪餐制,强化学生自我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养成节约用餐、杜绝浪费的文明习惯。

    强化对供餐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提高饭菜质量,方便学生选择,满足不同年龄、不同口味学生的就餐需求,防止因学生年龄、体质、生活习惯等差异造成的食品浪费。

    第二十一条【旅游餐饮管理】  景区、饭店民宿、旅游餐饮等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完善餐饮节约标语标识,引导和鼓励游客科学用餐。

    旅行机构在安排团队用餐时,提醒游客适量取餐,逐步建立旅游消费餐饮浪费行为投诉、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家庭用餐管理】  鼓励家庭按照实际需要采购食品,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存,减少食品浪费。

    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举办者应当按照人数合理安排宴席,采用节俭的菜单菜式,杜绝攀比摆阔;承办者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购食品,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义务】  倡导餐饮活动组织者或者消费者按照就餐人数节俭点餐,节制消费,践行光盘行动,避免造成餐饮浪费。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应当在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工作中发挥率先垂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纳入考核内容,采取定期检查、暗访督查等方式,加强对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重点加强对公务接待、商务宴请、机关企业事业及学校食堂团餐、城乡婚丧嫁娶红白事等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人大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社会、舆论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总结、推广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正面典型宣传,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舆论监督,加大对餐饮浪费行为的曝光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和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监督,及时劝导制止攀比摆阔、奢靡浪费等不良风气。

    第二十七条【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浪费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投诉举报,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止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2】  违反本规定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活动中违规公款吃喝造成餐饮浪费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或者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2】  违反本规定大中小学校造成餐饮浪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或者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3】  违反本规定餐饮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节俭类标识标牌的,或者未在餐前提醒适量点餐的,或者未主动提供打包服务的,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4】  违反本规定设定最低消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5】  违反本规定餐饮消费活动组织者或者消费者造成餐饮浪费的,由商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河北 
 标签: 浪费 草案 餐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