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省局关于征求《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修改意见的通知(黑食药监法〔2018〕260号)

省局关于征求《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修改意见的通知(黑食药监法〔2018〕26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6-14 09:14:00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53
核心提示: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24号)要求,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提出修改意见,本次修改任务具体包括与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改革,农垦、森工系统改革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等六处。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法〔2018〕260号
发布日期 2018-06-13 截止日期 2018-06-2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黑龙江
备注  http://www.hljfda.gov.cn/qtwj/63325.jhtml
附件:1.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2.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24号)要求,我局负责组织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提出修改意见,本次修改任务具体包括:一是与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改革,农垦、森工系统改革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二是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其他专项清理要求的;三是与上位法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不相符的;四是涉及产权保护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五是因机构职能转变,名称等表述发生变化的;六是相关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恳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于6月25日前反馈省食药监局法制处。
 
    联系人:陈晓丽,电话:0451-88313051
 
    邮  箱:chenxiaoli20081@163.com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3日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食品安全条例 规章 放管服 地方性法规 资源保护 工作方案 规范性文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