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和《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云食药监〔2016〕2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现发布关于做好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近期,部分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食用农产品经营相关法规不熟悉或理解不到位,频繁提出哪些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如何开展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等问题,部分市县区食药监管部门对提出的问题把握不一致,做法不统一,为我省食用农产品的经营与监管造成一定困扰。为有效规范食用农产品经营的许可及开展网络销售等问题,做到经营者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移动手机终端的普及,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断推出网络订餐服务,这种新兴的互联网经营业态,便捷直观的网络订餐、送餐上门的消费方式给广大消费者提供餐饮消费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为规范网络订餐行为,保障广大公众网络订餐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和酒类经营已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不再单独发放许可证(备案证)。另外,《海南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多证合一”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一年多来,也存在一些问题,各市县局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建议和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要求,现发布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云食药监〔2016)〕22号文件,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决定,《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云食药监许〔201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现印发各地遵照执行。各地要在试行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并反馈省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已颁布实施,为有效推进流通、餐饮“两证合一”,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我们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全面加强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发放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保健食品批发经营许可实施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省局2015年12月3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本细则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为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审查细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各盟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
为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