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和《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已颁布实施,为有效推进流通、餐饮“两证合一”,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我们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就我省全面启用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省局201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工作部署,抓紧联系省局信息中心,尽快获取食品经营许可系统正式版网址和用户名及密码等重要信息,全面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许可证新发、换证工作,力争在第二季度前全面完成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启用工作。
二、在发放新《食品经营许可证》前的过渡时期,各地仍按照原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好流通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不得擅自停止许可证申请受理、发放等工作,要求做到无缝衔接。
三、各地在正式启用新证前,我省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相关审核证明文件仍然有效。
四、各地要统筹安排省局下拨给各县(区)食药局的开办经费,尽快购买与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匹配的打印机(分辨率600dpi以上,宽幅可容纳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确保新证打印工作顺利开展。
请各地在省局网站(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下载食品经营许可业务相匹配的各类格式文书。
省局信息中心联系人:余海洋 电话:0971-8868793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日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审查通则(试行)》以及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就全省食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制定如下规定:
一、领取许可证的对象及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领取许可证的对象:凡在本省内从事食品(保健品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申请者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
二、许可证的受理审查权限
青海省境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应当遵循市(州)和县(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级管理,坚持谁监管、谁审核、谁发证,先照后证、一审一核、一地一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具体受理审核发放的职责划分为:
(一)食品销售环节
1、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2、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派出机构作为初审机关具体承担受理、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其中:许可机关承担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初审机关受许可机关的委托,具体负责对辖区销售环节食品经营主体办理申领、变更、延续、换证、注销、撤销许可证的受理、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
3、初审、审核发证实行“一审一核制”。即:初审(主要包括:申请、变更、延续、换证、注销、撤销许可的受理,经营场所、设施、布局、人员的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所(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或片区监管人员承担,并由食品药品监督所(市场监管所)所长审核;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设立食品药品监督所(市场监管所)的,由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和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片区监管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审核;初审通过后由初审机关报许可机关审核发证,审核发证(主要包括:申请、变更、延续、换证、注销、撤销许可的书式审查、发证等核审事项)应当由许可机关业务人员具体承担,主管或分管局长核准。核准同意后,由初审机关向申请人送达《食品经营许可证》。
4、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以自动售货设备经营者所在行政区域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许可;申请互联网食品销售的应当以互联网食品经营者所在行政区域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许可。
(二)餐饮服务环节
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
2、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各市(州)和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三)保健食品销售环节
1、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州)和县(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保健食品许可机关。
2、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和连锁公司总部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及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零售企业和连锁公司门店的初审和许可机关同为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涵盖销售、餐饮、保健食品三个环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不同的同一经营主体,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开展审核,最终许可管理权限最高的许可机关为发证机关。
三、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酒类和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及其他类食品销售或制售的;
(二)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三)前店后厂临街商铺现制现售食品的;
(四)商场、超市内独立从事现制现售食品的;
(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以外销售其自己生产的食品;
(六)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食品;
(七)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
四、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自己生产的食品;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采取流动式经营的食品摊贩;
(四)销售食品添加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部队专用食品销售、铁路和民航运营中的食品销售。
五、许可证办理流程及事项
(一)食品经营许可主体确认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3、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为许可申请人;
4、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
1、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2、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三)许可应当审核的材料。申请人提交许可申请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保健食品还应当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的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9、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四)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决定
1、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
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证》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事人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当事人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以当事人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日;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6)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
(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核
(1)申请人应当先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经营许可初审机关提出申请后,由初审机关对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初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经初审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片区监管人员,由片区监管人员对经营者必须具备的经营条件、设施、场地等进行现场核查。初审及现场核查的时间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现场核查应当由初审机关指派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表》)所设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
(3)核查人员进行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时,认真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现场核查表》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初审机关存档。
(4)对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报许可机关审核,经许可机关核准后,由许可机关制作、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复查,对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报许可机关审核,经许可机关核准后,由许可机关制作、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5)经初审机关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许可机关核审。
3、现场核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其他法律法规、行政审批改革有规定不进行现场核查的,遵照其规定:
a、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b、申请变更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c、申请许可期限延期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d、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a、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
b、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准发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管许可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许可机关主管许可工作的负责人负责食品经营许可核准工作,受理审查人员负责发证工作。
(2)许可机关主管许可工作的负责人对受理机关审查人员提交核准的事项和《现场核查表》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意见”。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依法举行听证。
(5)申请人凭《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受理审查人员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撤销、换证
1、《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1)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审核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申请变更经营场所,新的经营场所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在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食品经营许可后,凭注销证明向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申请人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a、《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b、《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c、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2、《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延续
(1)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申请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
(2)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原许可机关应当审核下列材料:
a、《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b、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C、原许可项目核准的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d、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3)原许可机关受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审核原许可的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是否有变化。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变更;条件未发生变化,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不变,发证日期按照延续申请核准之日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3、《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补办
食品经营者遗失、污损《食品经营许可证》,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原许可机关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2)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不变。
4、《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a、《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提出申请延续的;
b、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c、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d、依法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2)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A、《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b、《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c、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5、《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撤销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a、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b、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c、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e、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f、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2)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审查材料:
a、《食品经营许可证撤销申请书》;
b、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
c、与撤销相关的证明材料。
6、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撤回
(1)食品经营者申请撤回受理审核要求:在监管部门受理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食品经营者根据自身业务变化和意愿,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相关申请的。
(2)撤回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a、《食品经营许可业务撤回申请书》;
b、原《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7、《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
(1)未到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可在许可证期满30日前到原许可机关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换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并缴销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2)换证申请应审核的材料:
a、《食品经营许可换证申请书》;
b、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c、《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d、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均为5年,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在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换发,换发后原许可证编号不变;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签发人为许可机关食品经营许可的核准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日常监督管理人为负责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或者负责对食品经营者现场核查的人员。当日常监督管理人由于工作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时,通过签章变更的方式直接在许可证上更换日常监管责任人;
(四)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或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五)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的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负责发证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将获证食品经营者有关情况告知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和仓库不在同一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辖区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证,同时函告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对仓库进行监管;
(六)许可机关受理工作现场要放置申请许可须知等资料,公示申请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免费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文书,并提供网上下载申请文书格式服务;
(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样式,负责印制、发放与管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食品经营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经营注销许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书;
(八)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七、《食品经营许可证》编码规定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码和使用。发证机关对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编码,即“谁发证谁编码”原则。如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证,则市、县代码轮空,以“0000”表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证,则县代码轮空,以“00”表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许可证编号,任何一个许可证编号只能赋予一个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该许可证编号应被系统保留,不能再赋给其他市场主体。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中一位校验码为计算机自动产生。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防伪二维码为计算机办证系统自动产生。
具体编号如图所示: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样板
JY × ×× ×× ×× ×××××× ×
1位校验码
6位顺序码
2位县(区)代码
2位(州)代码
2位省代码市
1位主体业态码
主体业态代码表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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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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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经营者
|
2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3
|
单位食堂
|
青海省食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区划代码规定
青海省(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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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01)
|
市辖区(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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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01)
|
城东区(02)
|
城西区(03)
|
城北区(04)
|
大通县(21)
|
湟源县(22)
|
湟中县(23)
|
|
|
海东市(02)
|
市辖区(00)
|
平安区(01)
|
乐都区(02)
|
民和县(11)
|
互助县(12)
|
化隆县(27)
|
循化县(28)
|
海东市工业园区(29)
|
|
海南州(25)
|
州辖区(00)
|
共和县(01)
|
同德县(22)
|
贵德县(23)
|
兴海县(24)
|
贵南县(25)
|
|
|
|
|
海西州(28)
|
州辖区(00)
|
格尔木市(01)
|
德令哈市(02)
|
乌兰县(21)
|
都兰县(22)
|
天峻县(23)
|
大柴旦行委(24)
|
冷湖行委(25)
|
茫崖行委(26)
|
|
海北州(22)
|
州辖区(00)
|
门源县(21)
|
祁连县(22)
|
海晏县(23)
|
刚察县(24)
|
黄南州(23)
|
州辖区(00)
|
同仁县(21)
|
尖扎县(22)
|
泽库县(23)
|
河南县(24)
|
果洛州(26)
|
州辖区(00)
|
玛沁县(21)
|
斑玛县(22)
|
甘德县(23)
|
达日县(24)
|
久治县(25)
|
玛多县(26)
|
|
|
|
玉树州(27)
|
州辖区(00)
|
玉树县(01)
|
杂多县(22)
|
称多县(23)
|
治多县(24)
|
囊谦县(25)
|
曲麻莱县(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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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9)
|
局辖区(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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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规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201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