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
为落实2022年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事项清单中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压实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规范利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利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审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各市、县(市、区)当前承担食品经营许可业务的部门负责做好利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各市、县(市、区)食品经营安全监管部门将利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的经营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规范实施食品经营许可
(一)利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可以将办公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在一个县(市、区)内放置自动制售设备只需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跨县(市、区)放置的,需在不同的县(市、区)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获证食品经营者在自有经营场所内放置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的,无需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需按照相关要求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和制售过程管理。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除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自动制售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清单(见附件1)。
2.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无需提交)等。
3.主要文件公示方法,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投(补)料记录,清洗、消毒和维护记录等公示方法。
4.利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条件自查清单(见附件2)。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利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的的主体业态核定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混合业态的按其主营内容确定一种主体业态,并在经营项目中具体明确标注。
(四)按照《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进行现场核查,并随机选取10%以上能正常运行的自动制售设备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为现场食品制售过程以及设备运行情况。
(五)食品经营者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放置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经营许可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变更的方式,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完善相关信息。
(六)食品经营许可其他事项变更、注销、延续及许可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
三、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
食品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原料采购、运输、贮存、加工、供餐等全环节符合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前及经营过程中应做好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条件自查清单》。设备应具备自动清洗、消毒功能,能够实现对设备中无法拆卸但又直接接触食品部件的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标准,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维修记录。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设备内食品的贮存、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所要求的温度等特殊条件,落实及时清理、销毁变质、过期食品等要求;设备发生故障时,食品经营者应具有立即停止食品制售的相关措施。
食品经营者应在设备放置地点或者设备上安装录像设施,满足远程监控、监管部门调查取证需要,拍录数据至少保留15天。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在设备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子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投诉电话及清洗维护和投(补)料记录,公示内容应清晰且不易脱落。
四、严格落实日常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社会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可合理缺项),落实监管责任。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并完成风险分级。应重点对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放置的设备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应加强对食品制售设备及经营环境清洁卫生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制售食品的抽样检验,设备抽查和食品抽样比例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食品抽样检验存在问题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其他事项
(一)利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是指食品经营者在一个或多个场所,通过放置一台或多台自动设备,对食品经营者预先投放的食品原料自动完成加工、销售的经营活动,销售成品为非预包装即食类食品。
(二)经营者不得利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高危易腐食品等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具体食品品类,并通报同级食品经营许可部门。
(三)本通知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利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要求不一致的,依照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发现的问题及经营者、消费者的意见建议等,及时向省局反馈,重大问题请随时报告。
联 系 人:周亚鸿
联系电话:0311-67565071
邮 箱:spjyc@hebamr.cn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