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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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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09 22:25:32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61
核心提示:家宴经营者是指应家宴举办者要求,为其提供家宴制作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包括上门帮厨(仅提供食品加工劳务)的行为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食药监〔2017〕23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市监发〔2022〕72号
发布日期 2022-08-09 生效日期 2022-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区县局:

为规范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服务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实际,市局修订了《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经市局2022年度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服务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一户或者多户家庭委托家宴服务活动经营者(以下简称家宴经营者),在本市非餐饮经营场所举办宴请亲朋好友的非营利性家庭集体宴席(以下简称家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家宴经营者是指应家宴举办者要求,为其提供家宴制作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包括上门帮厨(仅提供食品加工劳务)的行为人。

第三条(管理权限) 家宴经营者备案实行属地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指导全市家宴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辖区内家宴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具体实施辖区内家宴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体责任) 家宴举办者自办家宴的(包括自己加工或找人帮厨),举办者对家宴食品安全负责。

家宴举办者委托家宴经营者承办家宴的,由家宴举办者和家宴经营者对家宴食品安全共同负责,家宴举办者和家宴经营者之间要签订相关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

家宴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办家宴的食品安全,鼓励家宴经营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 备 案

第五条(备案原则) 家宴经营者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

家宴经营者备案实行一户一卡原则。备案卡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第六条(备案时限) 家宴经营者从事家宴服务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经常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备案。

第七条(备案资料及提交) 家宴经营者进行备案时,应当准备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表》(见附件1);

(二)备案人身份证明材料(无法在线获取时提供);

(三)家宴经营者如拥有自有设施设备的,应当提供设施设备清单;

家宴经营者可以到现场提交备案资料,也可以通过“重庆阳光食品”APP或政企互动平台提交备案资料。

第八条(备案审核) 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家宴经营者提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家宴经营者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家宴经营者处于食品经营活动禁业期;

(二)家宴经营者被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黑名单;

(三)家宴经营者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交的资料不齐备、不真实或者失效的。

不予备案的,应当反馈理由;需要补齐相关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交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备案卡发放) 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家宴经营者提供的备案信息审核后,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纸质备案卡并推送电子备案卡。

制作和发放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备案卡样式) 市局统一制定家宴经营者备案卡样式(见附件2)及相关备案文书样式。各区县局按照样式要求自行印制或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打印。

第十一条(备案卡编号) 家宴经营者备案卡实行统一编号,证号格式为:(XX)食家备字(XXXX)第“XXXXXX”号。“XX”为区县(自治县)或开发区简称;“XXXX”为公历年份;“XXXXXX”前两位为乡镇(街道)编号,后四位为发证顺序编号。如:(涪陵)食家备字(2022)第010001。

各乡镇(街道)的编号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

第十二条(备案卡载明事项) 备案卡应当载明家宴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电话、备案机关、备案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备案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备案卡重办) 家宴经营者纸质备案卡损坏、遗失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重新制作;家宴经营者备案卡过期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重新申请制作和发放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备案档案) 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按户建立家宴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包括备案信息、现场检查、快检抽检、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十五条(备案管理) 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指导新备案的家宴经营者使用“重庆阳光食品”APP中培训功能自觉按时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每年要对已备案的家宴经营者开展线上或线下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考核。

对备案家宴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在适当的公开场所或网络进行公示,便于家宴举办者选择服务和群众进行监督。

第三章 承办及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承办条件) 取得备案卡的家宴经营者承办家宴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属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具备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和知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二)具有相应承办能力,通过自购或合法租赁配备符合卫生要求和安全要求的餐桌、餐凳、餐具等设备,以及必要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和防鼠防蝇虫等设施设备;

(三)有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承接程序) 家宴经营者承办家宴制作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向家宴举办者出示备案卡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举办地公示;

(二)与家宴举办者签订《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制作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见附件3),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

(三)协助家宴举办者选择卫生的场所举办家宴,采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制作家宴,开展从业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和岗前食品安全培训;

(四)在家宴举办前向宴席举办地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并签订《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4),承接就餐100人/餐以上家宴的还要同时向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鼓励使用“重庆阳光食品”APP宴席上报功能;落实家宴制作中的管理要求,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五)家宴中发生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应当立即停止制作服务,保护好事发现场,协助救治病人和善后处理,依法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健康部门和村(社区)委员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

(六)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信息报送) 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家宴经营者家宴承办报告后,应当使用“重庆食安智慧监管”APP填写《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报告登记表》(见附件5),对家宴活动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隐患排查) 家宴经营者承办宴席服务的,由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其中,家宴服务活动中就餐人数300人/餐(含)以上或家宴经营者有不良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派执法人员指导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区县局可直接派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以食材来源、加工过程和就餐环境等环节为重点,还可根据市场监管职能职责一并开展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检查。

家宴举行前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或执法人员要向家宴举办者和家宴经营者宣读或发放《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制作服务告知书》(见附件6),通过“重庆食安智慧监管”APP中《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现场检查要点表》(见附件7)对家宴加工现场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二十条(违法查处) 对家宴经营者在家宴制作服务中违反食品安全和反食品浪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区县局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行业自律) 鼓励成立家宴经营者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引导和督促家宴经营者依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餐馆报告)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单位食堂应家宴举办者要求,上门制作家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承接家宴并实施报告。

第二十三条(增办许可) 家宴经营者在其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食药监〔2017〕23号)同时废止。

   附件.pdf

1.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表

2.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卡(样式)

3.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制作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

4.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

5.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报告登记表

6.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制作服务告知书

7.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现场检查要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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