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许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使用尚未注销许可证的同一场所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交由经营场所所有权人和申请人共同作出的场所使用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审批。
二、优化升级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将系统流程中食品经营许可“一地一证”提示由“受限”改为“警示”,畅通系统审批流程。
三、清理无效和不再具备经营条件应当注销未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部门对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定期进行清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四、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加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数据推送、风险警示等联动机制。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履行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