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放管服”改革推进“全市域通办”工作安排,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总部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南山区先行先试优势和示范引领作用,在南山局主动申请基础上,结合全市食品经营许可实际情况和业务系统支持能力,我局决定在南山区试行食品经营许可总部全市域通办,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南山区试点食品经营许可总部全市域通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加快数字化变革,提高餐饮服务经营者准营时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在餐饮服务领域全面推广运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优化审批许可流程,有效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广州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餐饮处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局2023年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 号)的要求,以国务院决定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 6 个城市为首批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 中山市战略协作框架协议》,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商议,决定在深圳、中山两地试行深中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跨城互认改革,现就相关合作内容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要求,以国务院决定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为首批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分别签订了食品经营许可跨城互认协议,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与广州、中山两地试行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跨城互认改革,现就相关合作内容通告如下。
为充分发挥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便民性和实用性,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便利环境,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出台了《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将于2022年12月15日起实施。经8月11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该《办法》同时列入2022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明确《办法》第四条关于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类别及明细定为以下四类:(一)调味品:味精(分装);(二)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调味茶;(三)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四)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许可数据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实现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照率达100%,数据归集完整率达100%,准确率达95%以上的目标,全面推进食品经营智慧监管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内设定的所有检查项目均暂不改变,个别检查项目的要求在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标准有新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予以评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2年11月16日起,启用《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1月16日起申办小餐饮店许可、小食杂店备案事项均发放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版证书。电子证书启用前发放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已取得电子证书的经营者,办理变更、延续、注销许可或备案业务时,无需提交《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原件。
为规范特殊食品经营活动,加强特殊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提升申办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水平,发挥连锁餐饮企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主动性,依据食品安全许可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连锁餐饮企业直营门店推行“守信即批”审批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