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单位环境卫生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近期省局飞行检查发现,各地对4类餐饮服务单位许可整合调整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地区未有效落实4类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管责任,部分社会餐饮服务单位环境卫生不够整洁,存在墙面、地面破损,排风设施油污清洁不彻底、不及时,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等情形。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现将《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此前下发的文件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为落实全省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单位干部职工饮食安全,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
网络食品销售发展迅猛,已经成为人们生活消费的主要方式,网络食品销售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电商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三无”、过期食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网络食品销售监管,落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网络食品销售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简化和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促进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发展,根据市编办《关于同意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在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的函》(深编办函﹝2017﹞274号),经研究决定,从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
为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月子会所与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单位(如产妇住宿的酒店宾馆,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许可持有者)签订协议,在其食品经营许可核准的场地范围内,使用其场地和设施加工制作食品供产妇食用的,月子会所无需另行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省政府《关于协调解决一季度全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工程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为解决“卖奶难”问题,扩大学生饮用奶进校覆盖范围,请各市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学生饮用奶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进度,加强学生饮用奶销售安全监管,保证学生饮食安全。同时,产奶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奶业的帮扶力度。
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制售冷食类食品,参照《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进一步整合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工商登记主体数据和日常监管主体数据,逐步实现许可、监管、检验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为推进全省食品监管信息化进程提供实践经验。
针对以销售为主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出现的许可方面的有关问题,经市局多次组织部分区(市)县食药监局、市食药稽查总队、市局机关相关处研究,形成《以销售为主的食品连锁企业经营审核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印发各单位,请参照执行。
为规范本省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09号)要求和食品经营许可执行情况合规性检查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
现将《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