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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沪市监规范〔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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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12 09:48:23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6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市场主体准营手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2〕22号)要求,现就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整合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规范〔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06-09 生效日期 2023-07-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8-07-09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
备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市场主体准营手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2〕22号)要求,现就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整合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再单独核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将酒类商品经营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作为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二、酒类商品经营在食品经营项目二级目录中具体标注为“含酒类(批发)”“含酒类(零售)”“含乙醇饮料”。

三、在本市从事酒类商品的经营者,申请、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线下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办理事项为食品经营许可。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已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

五、本市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管理工作。

六、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从事白酒经营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七、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依法明示。

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九、本公告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9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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