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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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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12 09:42:49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69
核心提示: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部署,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联合制定《重庆市“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发布文号 渝市监发〔2023〕35号
发布日期 2023-05-11 生效日期 2023-05-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公安、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市级有关部门:

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部署,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联合制定《重庆市“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3年5月11日

重庆市“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含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构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分类指导、科学推进”的原则,通过改革创新破解制度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和政策性堵点,畅通“个转企”各领域、各环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扩大经营规模、完善治理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根据个体工商户行业特点、规模大小、转型意愿等,坚持问题导向、分工协作, 采取针对性措施,分类施策,有力有序推进。通过创新工作举措、加强部门协同,破解制度性障碍,着力解决“不能转”的问题;通过强化政策支持、优化服务供给,疏通政策性堵点,着力解决“不愿转”的问题;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注重政策引导,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着力解决“不会转”的问题。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大力激发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实现发展质量明显提高,主体结构更加优化。

二、适用范围

“个转企”适用范围为本市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重点对注册登记时间一年以上的下列类型进行培育:

(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二)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未按相关要求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三)在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四)其他有转型意愿的个体工商户。

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待上述情形消失后,再申请转型。

三、办理流程

(一)妥善处置债权债务。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个转企”,应当先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出“个转企”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窗口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个转企”申请。线上申请可登录“渝快办”,进入重庆市开办企业“一网通”或“E企办”,选择 “个转企”专区,按系统提示在线填报相关资料,提交“个转企”申请。线下申请可到各区县行政服务中心开办企业综合窗口,依据提交材料规范(附件1)提交申请。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为转型后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发起人)。

(三)登记受理审查。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附件3)。

(四)许可事项办理。 转型后企业名称未发生变化,涉及许可的实际生产经营条件(如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等)不改变的,许可证(件)可继续沿用;仅名称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后,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涉及许可的实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更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具体事项及审批机关,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备案事项参照办理。

四、工作措施

(一)简化转型手续。

1.实行“个转企”注册登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同步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就业社保登记等相关业务,转型后企业可申领一套免费印章(含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共4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

2.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允许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及行业特点。转型后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办理注册登记时无需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实行税费减免。

3.转型后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型后企业经认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转型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4.2024年底前,转型后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的,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5.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6.减免“个转企”资产转移费用,对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进行税务处理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仅限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转移资产且投资人未发生变动的,具体指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个人再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按相关规定免征契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三)给予就业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转型后企业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7.符合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等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获得贴息支持;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等群体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符合带动就业要求,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8.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额(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加大融资帮扶力度。

9.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转型后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现金流等特点,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指导金融机构持续开展“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建设,延伸金融服务触角,细化金融服务举措。(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10.支持转型后企业运用“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线上“扫码申贷”,提升融资便利度。支持转型后企业利用“信易贷·渝惠融”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在线测额、一键融资。(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11.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账户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五)支持生产经营延续。

12.转型后企业原则上保留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可继续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对公账号,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级有关部门)

13. 支持将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依法转移至转型后企业名下,对原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的经营期限连续计算。(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有关部门)

(六)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14.对转型后企业推行“观察期”和“触发式”监管,在转型1—2年内,除触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财务安全,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红线”外,减少实地检查,为企业留足更大发展空间。对转型后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广泛使用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导其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15.对转型后企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其信息不予公示;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其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即可停止公示,提高信用容忍度。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众信息网、“山城有信”平台等载体,推送发布法律法规、政策解读、风险提醒等内容,营造宽松经营环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七)建立全流程服务机制。

16. 转型前建立重点培育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作为重点培育对象,集中优势资源精准帮扶,帮助其扩大规模、提升实力,增强转企动力。落实专人负责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全流程服务,宣传解读“个转企”在市场准入、组织管理、税收优惠、融资贷款、用地用工等方面的政策优势,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政策指导,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17. 转型中加强法律、市场、用工、技术、管理、融资等各类政策指导服务,鼓励各区县为转型后企业免费提供代理记账、税务申报、证照寄递等服务,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在财会、法务等方面为转型后企业提供低价或者免费的专业服务,提高企业发展能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18. 转型后实行“一企一户”建档管理,持续关注企业后续发展,坚持边运行边总结边完善,定期收集情况问题,优化调整政策措施。建立档案管理台账, 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后企业登记档案合并保存,及时扫描归档,确保市场主体历史档案的延续性和“一户一档”规范完整,并依法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有关部门)

五、工作阶段

(一)摸排入库(2023年3月—5月)。

切实发挥各区县部门联席机制作用,组织力量深入街道、社区、园区、村镇等基层一线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进行摸排调查,筛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个转企”重点培育库。对培育库进行动态管理,转型成功和不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调整出库,将新的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纳入培育库。

(二)组织实施(2023年5月—持续推进)。

各区县、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各项措施,开展“个转企”重点培育。

对“个转企”后行政许可(备案)事项(以下简称许可事项)的衔接办理,结合实际分层次分步骤推进实施:1.落地实施一批。对部分高频许可事项(详见附件4),相关部门采取变更方式直接办理许可证,为个体工商户 开辟绿色通道,快速便捷办理。2.优化集成一批。对已明确可以直接变更的许可事项,探索注册登记与行政许可集成化办理,实现注册许可一次申请、材料一次提交、证照一次领取。3.持续推进一批。推动相关部门加强“个转企”许可事项与注册登记的工作衔接, 按照再造流程、简化手续的要求,依法分类办理许可。

(三)总结提升(2023年12月—持续推进)。

梳理总结“个转企”工作总体情况及成效,对各区县、各部门工作亮点做法进行总结,形成并复制推广一批典型经验。及时收集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在简化转型手续、降低转型成本、支持延续经营等方面深入跟进了解相关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困难。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关系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大局,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培育发展,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将推动“个转企”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深化任务落实。充分发挥市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工作专班,健全运行调度、部门会商、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打表推进、闭环管理,推动“个转企”工作走深走实。各区县要结合自身实际从资金奖励、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个转企”工作给予支持。

(三)加强督促指导。健全督查督办和总结评估机制,加强对“个转企”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导,定期收集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估,对工作推进不力、措施执行不到位等影响政策落地实效的情况进行通报。对“个转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在优化营商环境考核、“五色图”评价中实行一票否决。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改革创新,完善政策举措,确保工作实效。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个转企”工作的宣传推介和政策解读,制定发布详尽政策解读和具体操作流程,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政策知晓度,深入报道“个转企”先进典型案例,为工作开展营造浓厚氛围,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愿和主动性。

附件:1.“个转企”提交材料规范

2.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申请书

3.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

4. 办理“个转企”变更许可事项清单

附件1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申请书》。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3.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4.住所相关文件(住所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于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个体工商户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申请书》。

2.《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主要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于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

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个体工商户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申请书》;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3.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6.住所使用相关文件(住所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于提交)。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个体工商户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附件2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申请书

                       (登记机关):

本人(及家庭成员)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现因经营需要,申请转型为企业,拟转型企业名称为               ,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住所□不发生变更 □变更为                            ,由                               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

本人承诺:债权债务已妥善处置,原债权债务由 □原个体经营者独立承担 □家庭经营的全体成员共同承担 □转型后企业投资者共同承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违法失信,由本人全权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

                        (转型后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于                 日经我局确认登记,该企业由                    (个体工商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转型,请贵单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证明。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办理“个转企”变更许可事项清单

(持续更新)

<

序号

经营范围

许可证(件)

审批部门

办理方式

1

食品销售

食品经营许可证

市场监管部门

变更

2

餐饮服务

食品经营许可证

市场监管部门

变更

3

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市场监管部门

变更

4

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监部门

变更

5

洗浴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备案)证

卫生健康部门

变更

6

生活美容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备案)证

卫生健康部门

变更

7

理发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备案)证

卫生健康部门

变更

8

住宿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备案)证

卫生健康部门

变更

9

住宿服务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部门

变更

10

农药生产

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门

变更

11

农药零售

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门

变更

 地区: 重庆 
 标签: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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