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5-19 10:49:42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建立健全我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4-02 生效日期 2025-05-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30-05-01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全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

全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建立健全我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山西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审核。

各级市场监管局对已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保护名录坚持严格条件、择优选定、分批建立、依法保护、公开发布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相关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以及省外商标管理执法部门的协作,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加强协同保护。

第六条 下列注册商标,可以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且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三)中华老字号和三晋老字号企业、“山西精品”企业所享有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四)五年内在省内被假冒、侵权两次以上,或存在他人恶意注册商标或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形,需要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五)其他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的的注册商标;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重点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注册商标,省市场监管局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纳入保护名录:

(一)经商标权利人同意,由省市场监管局主动纳入;

(二)依商标权利人申请,经省级有关单位推荐的;

(三)依商标权利人申请,经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审核上报的。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动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 依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荐函;

(二)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 经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审核上报的,市场监管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核意见书;

(二)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省市场监管局也可以委托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审核。

第十二条 商标权利人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认为可以纳入保护名录的,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审核认为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商标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保护名录:

(一)因提供的重点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三)注册商标已被依法宣告无效、注销或者撤销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五)注册商标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六)商标权利人申请移出保护名录的。

第十四条 对于已纳入保护名录的重点商标,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移出保护名录:

(一)由省市场监管局直接移出;

(二)由省级有关单位或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提请省市场监管局移出;

(三)商标权利人申请移出。

第十五条 省级有关单位或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提请省市场监管局将重点商标移出保护名录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商标权利人申请移出保护名录的,根据重点商标纳入名录时的方式,向原推荐单位或审核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可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本省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保护名录。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及时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和调整出保护名录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管局对涉及重点商标的侵权案件予以重点督办。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局应制定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主动开展跨地区跨省市商标侵权执法保护协作,提升对纳入保护名录商标的保护效能。

第二十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因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向省市场监管局请求帮助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提供指导,必要时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46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3201) 法规动态 (3135)
法规解读 (3146) 其他法规 (35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1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