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省实际,印发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印发《细则》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内容相继修订;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24年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同时,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层出不穷,2015年10月26日原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食品经营许可活动的规范要求。为贯彻落实现行法律法规的新要求,适应食品经营安全的新形势,解决食品经营安全领域的新问题,推动食品经营许可活动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必要重新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二、制定《细则》的主要考虑
一是体现《审查通则》的所有要求;二是对《通则》部分条款编排进行调整,以期更加便于查阅;三是结合我省实际,对《通则》部分规定作进一步细化,争取更加精确、具体,以期申请人更加易于理解和工作人员便于操作。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88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为《细则》的设立依据,实施范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分类审查,现场核查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为许可审查通用要求,主要规定食品经营者的制度、人员、经营场所选址与环境、布局流程、设备设施等通用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章为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主要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等方面的许可审查要求;同时对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外托管机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作出规定。
第四章为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主要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许可审查要求;同时对散装食品销售、散装熟食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作出规定。
第五章为其他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主要规定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企业及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为定义《细则》中的部分术语,《细则》的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相关规定。
四、《细则》对《通则》的主要细化内容
(一)细化现场核查的程序,明确现场核查遇到特殊情形时的处理办法,明确现场核查时限。
(二)根据我省实际,规定校外托管机构应在主体业态后标注,明确校外托管机构许可的审查条件。
(三)规定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标注。
(四)明确哪些经营项目可以申请简单制售,明确简单制售许可的审查条件。
(五)明确跨省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许可、报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