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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相关问题的复函(沪食药监餐饮函〔2017〕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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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24 14:33:44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769
核心提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制售冷食类食品,参照《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餐饮函〔2017〕113号
发布日期 2017-05-22 生效日期 2017-05-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2320.html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相关问题的请示》(普市监食〔2017〕6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制售冷食类食品,参照《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的许可管理,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许可管理的指导意见》(沪食药监餐饮〔2017〕102号)执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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