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许可管理的指导意见(沪食药监餐饮〔2017〕102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许可管理的指导意见(沪食药监餐饮〔2017〕10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17 17:11:12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282
核心提示:本市12331热线连续接到多起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的投诉举报。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经研究,现就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的许可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餐饮〔2017〕102号
发布日期 2017-05-11 生效日期 2017-05-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n5100/u1ai52270.html
各区市场监管局:
 
  近期,本市12331热线连续接到多起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的投诉举报。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经研究,现就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的许可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办理食品销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即《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业态增加“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增加相应的食品销售项目):
 
  (一)在餐饮服务场所内从事特殊食品销售的;
 
  (二)所销售的食品需要改变原核准的经营条件的;
 
  (三)设立专用食品销售场所的。
 
  二、除本指导意见第一项规定的三种情形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内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可以不增加“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可以不增加相应的食品销售项目。
 
  单位食堂销售食品供应内部职工的许可管理参照以上意见。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