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经营者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以下简称自动售卖食品)行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四川省自动售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订背景
2023年12月1日,《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施行,对食品经营者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作了新的要求。我省食品经营方式和经营种类多、经营主体数量大,为促进食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制订《四川省自动售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过量化细化各项指标要求,对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实施规范管理。
二、《办法》制订依据
《办法》制订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许可与备案、场所及设备设施要求、自动制售要求、监督管理、附则,共3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部门职责要求。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局负责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事项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省外食品经营者进入本省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在开展活动前通过备案平台等方式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明确许可(备案)条件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备案证,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省外食品经营者进入本省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在开展活动前通过备案平台等方式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三)明确场所及设备设施要求。明确食品自动设备、放置地点、设备信息管理及专用场所等要求。针对自动制售设备加工行为,进一步明确自动制售设备,包括原料贮存、分装和加工、清洗和消毒以及直接接触食品部件清洗消毒等专用场所等要求。
(四)明确日常监督管理要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档案管理、信用管理、信息通报等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者许可和备案事项、食品安全状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管辖权限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