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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教育厅关于加强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市监餐饮规〔2024〕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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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1-15 16:44:4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7
核心提示: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进一步规范全区校外供餐经营行为,落实订餐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师生用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文号 内市监餐饮规〔2024〕662号
发布日期 2025-01-08 生效日期 2025-01-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教育(体)局: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进一步规范全区校外供餐经营行为,落实订餐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师生用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订餐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订餐学校承担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集中用餐陪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等制度以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

由旗县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招标,订餐学校应当从招标选定的单位中投标选择具备集中用餐单位资质和相应供餐能力、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供餐单位,与之签订供餐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校外供餐单位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

二、严格落实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经营主体责任

校外供餐单位承担食品安全经营主体责任,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订餐学校监督,依法履行与学校签订的供餐合同(或协议)。

校外供餐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要求。

校外供餐单位应持续保持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生产经营条件,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加强运输配送过程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所经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严格落实属地及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订餐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校外供餐管理方面的检查、考核评价,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订餐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日常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2次);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联合教育等部门随机对订餐学校或校外供餐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要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和数据共享,强化协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全力保障校外供餐食品安全。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检查发现订餐学校校长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存在失职行为的,由有关教育部门按管理权限、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检查发现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依法给予责令整改、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照等命令或处罚,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员限制或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检查发现主管、监管部门存在缺位失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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