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继续有效,不需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缴销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更换的;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
(三)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的。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