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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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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2-30 04:52:55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浏览次数:4782
核心提示: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食安办〔2015〕22号
发布日期 2015-12-25 生效日期 2015-12-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
 
  近年来,在农村(含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以下称农村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称农村集体聚餐)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因加工制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主动作为,结合农村集体聚餐的实际,出台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安全水平。但是,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部分聚餐为应急性活动等特点,且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经营场所环境较差、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扭转,致使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常抓不懈,不能浅尝辄止,更不能熟视无睹。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发扬钉钉子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解决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方法,讲求工作实效,持续提升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加强属地管理,强化风险防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属地实际,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等途径,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要厘清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的范围、内容、时限等要求。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综合治理,有效利用农村现有的各种场所,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并持续改善经营环境和条件。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食品留样、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和培训等基本要求,督促指导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加强对加工制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的报告工作,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
 
  各地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各部门、各层级的工作责任,不断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三、落实主体责任,注重自律自查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得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承办者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乡镇派出机构报告其雇用的所有加工制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定期组织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得雇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协管员的指导,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协管员的指导意见,科学确定聚餐菜单;严格筛选原料的采购渠道,认真落实食品的采购、运输和贮存要求;持续规范加工制作人员的加工制作行为,做到烧熟煮透食品、严格清洗消毒餐饮具、分开使用生熟工用具等;切实做好食品留样。举办者要对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状况、问题和隐患进行自检自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并督促承办者及时整改。
 
  鼓励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服务,或与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经营农村集体聚餐。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四、健全基层队伍,提高工作能力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积极构建以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等为重要补充的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网络。充分发挥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办、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能动作用,不断拓展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视野,延伸工作触角,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置、责任落地,实现对农村集体聚餐等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全覆盖。
 
  要结合辖区实际,不断加强对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等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切实发挥其在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信息收集、情况上报、现场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要将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的主动报告与协管员、信息员的主动巡视结合起来,做好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跟踪工作。在接报、登记集体聚餐相关信息时,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对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五、强化宣传教育,推进信息公示
 
  各地要紧密结合农村地区特点,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和广大群众宣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食品安全知识等。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切实规范加工制作人员的加工制作行为。引导农村群众提高对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的认同感,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要建立并实施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公示制度,向农村地区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公示承办者登记、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培训、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督促承办者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理性聚餐。
 
  六、建立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规范和行业自律相结合、部门牵头和各方配合相结合、现场检查和指导提示相结合、规范流动经营和倡导固定经营相结合等工作机制。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列为对下级政府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的指标,及时通报考核结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配套制度和措施,适时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因农村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要做到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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