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和《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云食药监〔2016〕2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负责督促指导全省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行政许可工作。
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开展。按照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管理原则,凡是申请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要求按照《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和《保健食品销售现场核查表》(见附件)内容实施。
三、各地从2016年5月1日起履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行政许可职能。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截止2016年10月1日,期间企业需按程序要求申请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附件: 保健食品销售现场核查表.doc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