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锦州市保健食品经营环节集中整治 (“双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锦州市保健食品经营环节集中整治 (“双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14 09:38:52  来源: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16
核心提示:按照辽食药监办保[2016]163号文件要求,根据局党组指示,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了《锦州市保健食品经营环节集中整治(“双月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6-08 生效日期 2017-06-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jzfda.gov.cn/list/show.aspx?id=5895&typeid=152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直属单位:
 
  按照辽食药监办保[2016]163号文件要求,根据局党组指示,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了《锦州市保健食品经营环节集中整治(“双月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工作落实,提出三点要求:
 
  1、高度重视,切实把保健食品经营环节集中整治提上工作日程,纳入绩效考核指标。
 
  2、细化方案,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3、加强督导,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锦州市保健食品经营环节集中整治(“双月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辽食药监办保[2016]163号文件要求,为落实保健食品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从流通终端保证保健食品使用安全,有效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落实保健食品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专项整治排查,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确保保健食品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切实做到责任到人网格化、检查档案痕迹化,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保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文明诚信的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证全市人民保健食品使用安全。
 
  二、排查范围和重点
 
  专项整治将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针对全市所有的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主体责任落实有形化、具体化情况,主要对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五个工作盒的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1、法规盒:食品安全法、主体责任标准、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等。2、资质盒: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生产商及供货商的证照、生产销售协议等。3、准入盒: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和检验检疫证明等。4、记录盒:市场管理记录、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风险隐患自查和自检记录、培训方案及开展培训记录、健康证明等。5、处置盒: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应急演练、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处置及销毁记录、消费者投诉及处置记录等。
 
  三、排查工作实施步骤
 
  (一)组织检查阶段(7月中上旬)。各县(市)区局要按照专项整治排查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监管情况,对本辖区内的所有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行第一阶段的现场监督检查,检查过程和情况要形成书面记录,并有被检查人签字。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落实检查任务,确保整治质量和进度。
 
  (二)限期整改阶段(7月下旬-8月上旬)。各县(市)区局要对第一阶段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经营单位针对具体问题限期整改。
 
  (三)验收阶段(8月中下旬)。各县(市)区局要组织对本辖区第一阶段监督检查过程中被限期整改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开展现场监督复查,复查过程和情况要形成书面记录,并有被检查人签字。市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四)总结阶段(7月下旬、8月下旬)根据市委领导指示和局党组要求,“双月行动计划”要每个月报一次排查情况。各县(市)区局应结合当月整治情况向市局保化处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7月24日报专项整治小结一份;8月25日报专项整治总结一份。
 
  联系人:张志浩
 
  电  话:  0416-2110767、18940678833
 
  QQ:     106250199(保化系统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9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