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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津市场监管食综〔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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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14 09:34:52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监管委员会  浏览次数:3454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归口管理的工作要求,为更好地加强核查处置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工作,充分发挥核查处置在国抽、市抽、区抽的作用,现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食综〔2017〕2号
发布日期 2017-01-10 生效日期 2017-0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规范规程
备注 http://www.tjmqa.gov.cn/binhaixinqu/zwgz/gztz/11638.html
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相关部门, 食品承检机构:
 
  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归口管理的工作要求,为更好地加强核查处置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工作,充分发挥核查处置在国抽、市抽、区抽的作用,现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0日
 
  附件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以下简称核查处置),依据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核查处置适用范围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市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及外省市通报的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国家抽检监测(以下简称国抽)是指总局本级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中央转移地方(含匹配任务)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市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以下简称市抽)是指按照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由市场监管委各食品监管处室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以下简称区抽)是指由各区市场监管局承担上级机关部署和自行安排独立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第三条 核查处置内容包括:依法对抽检监测发现的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者立案查处,对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采取控制措施、原因排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动召回义务,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向相关部门通报核查处置案件情况等。
 
  第四条 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谁办案谁负责、谁办案谁填报信息、谁办案谁公示案件”的原则,做到防控风险到位,案件查处到位,问题食品处置到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食品综合协调处负责国抽不合格食品的复检或异议的处置及情况网上填报,对核查处置工作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第六条 稽查总队负责核查处置的分拨、管理、督办等工作,制定核查处置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组织、督促、完成核查处置案件信息系统填报等工作。同时协助各食品监管处做好复检和异议的相关工作,将核查处置案件的有关情况通报各食品监管处。
 
  第七条 各食品监管处(科)室负责市抽、区抽不合格食品的复检或异议的处置及情况网上填报,根据核查处置部门通报个案的处理情况,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对问题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稽查总队核查处置工作要求依法开展国抽、市抽核查处置案件的办理工作,并将核查处置信息分别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含保健食品国家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我市信息系统(二级站)。同时负责承担区抽核查处置案件办理工作并将核查处置案件信息填报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
 
  第九条 承担国抽、市抽的法定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出具的检测报告送达至稽查总队,承担区抽的法定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出具的检测报告送达至区市场监管局。
 
  承担国抽、市抽、区抽的法定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出具的检测报告送达至食品协调、监管各处室。
 
  第十条 外省市通报的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核查处置由委办公室负责批转稽查总队,由稽查总队负责分拨处置。
 
  第十一条 稽查总队应当及时登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含保健食品国家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我市信息系统(二级站),浏览、查阅、下载、审核,获取的国抽、市抽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信息,并及时分拨办理。同时按要求督促指导核查处置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核查处置案件和信息填报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核查处置信息通报会商机制。委协调处会同稽查总队、各食品监管处对核查处置工作定期开展网上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定期召开核查处置工作分析会,通报工作信息,查找风险点,研究应对办法,制定阶段性重点监管措施。
 
  第三章  核查处置工作启动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将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电子版检验报告上传至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信息系统。并在2日内将纸质版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送达至稽查总队和食品协调、监管各处室。
 
  承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限报告情况表》,将问题或有关情况立即报告稽查总队和食品协调、监管各处室。
 
  第十四条 稽查总队应对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核查处置案件进行分拨。开展核查处置的单位(部门)应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或《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隐患告知书》和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送达至生产经营者,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承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稽查总队在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限报告情况表》等相关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分拨。开展核查处置的单位(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将相关材料送达至生产经营者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同时依法从严查处。
 
  第四章  核查处置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追根溯源,查清进、销、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根据核查处置工作需要,对于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可以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分析评价,并出具分析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部门)应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下达行政执法文书,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暂停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查找问题产生原因并进行整改。明确需整改的重点内容,整改的要求和时限。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 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部门)在接到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整改报告后,应根据整改报告内容开展复查,并记录复查情况。
 
  第十八条 核查处置工作中存在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者为外埠的,或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部门)应通报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按照谁办案谁负责填报的原则,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录入对应的网络信息系统。目前需填报的信息系统有:
 
  1.国抽:
 
  网站名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网址:http://sp.cfda.pub:8800/users/sign_in
 
  网站名称:保健食品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网址:http://app.nifdc.org.cn/medicine/login.do
 
  2.市抽:
 
  网站名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天津站
 
  网址:http://117.131.172.9/users/sign_in
 
  3.区抽食用农产品:
 
  网站名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
 
  网址:http://223.71.250.3:8009/login.aspx
 
  第二十条 核查处置工作原则上不超过90天。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部门)应将核查处置内容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由于信息网络问题无法及时录入的,由食品综合协调处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核查处置工作完成后,按照谁办案谁公示的原则,对核查处置案件信息通过委官网、食品安全网等途径进行公示。稽查总队要对公示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五章  异议与复检
 
  第二十二条 国抽、市抽、区抽中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样品的真实性等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由组织抽检的单位(部门)受理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三条 在食品经营单位抽样的,被抽样单位或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核查处置情况归集
 
  第二十四条 核查处置单位(部门)应建立核查处置工作档案(台账)。稽查总队要统一规定核查处置工作档案(台账)的内容和样式,并定期对档案(台账)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承担核查处置的单位(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末的核查处置进展情况报稽查总队,由稽查总队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将《核查处置月度统计情况表》上报国家食药总局三司。同时通报食品协调、监管各处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保健食品在抽检监测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核查处置工作按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委原制定的核查处置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依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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