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保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市场销售行为,解决当前保健食品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回应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当前,保健食品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热点问题,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着对广大民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做好保健食品经营监管工作。
二、严格督促,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
(一)督促保健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经营者购进保健食品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一是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索要食品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是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四是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二)实行保健食品专区专柜销售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货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三)督促保健食品经营者落实社会责任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首付责任制,建立赔偿和追偿制度,对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而造成消费者受损害的,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保健食品经营者应给予消费者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三、加强管理,严格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审核,要对已经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逐户清理规范,凡是不符合保健食品经营条件,不能保证保健食品经营质量的,不得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同时要加大对保健食品经营者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注销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项目。对经营条件不符合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标注事项要求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
四、强化监督,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
(一)完善档案,深化风险分级监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保健食品经营户进行规范清理时,针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户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档案。同时要按照风险评定标准进行分级,完成对保健食品经营户的风险分级工作,并根据分级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二)规范检查,强化事中监管
各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风险分级评定情况对保健食品经营户实施检查,严格检查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情况。要严格监督经营者按照产品包装或标签标识上标明的运输、储存和销售条件要求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运输、储存和销售保健食品。经营者储存、销售应当采取必要的冷藏、避光、通风、防鼠等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辖区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2.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
3.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4.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5.经营产品名称与批准证书是否一致,是否有虚假或夸大功效、扩大适宜人群等宣传、标称行为。
(三)有的放矢,加大监督抽检
各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工作,针对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科学设定检验项目,增加对保健食品的抽样检验数量和频次。对监督抽检中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要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加强部门协作,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与卫生计生、检验检疫、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打击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以会议、讲座、旅游、义诊等形式或以此为掩护,违法宣传和销售保健食品的监管,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12月1日前,将本年度保健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情况,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科。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