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3-22 13:26:20  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6980
核心提示:《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3-16 生效日期 2016-03-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zscjg.gov.cn/xxgk/qt/tzgg/spsc/201603/t20160321_3542948.htm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16日
 
  相关附件
 

  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食品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查、决定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补证、撤销、注销)。
 
  (一)食品经营许可原则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二)食品经营主体业态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酒类批发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销售售货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饮品店、糕点店、微小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单位食堂具体类型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主体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三)食品经营项目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自制饮品制售、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到品种**);食品经营管理等。
 
  申请散装熟食、散装酒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散装酒必须为获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营者不得自行加工或兑制、配制酒类出售。餐饮服务经营者如申请提供自酿酒的,应当在自制饮品制售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给就餐者现场消费的酒水饮料、糕点类等非自制食品,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或非自制预包装食品,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销售类的经营项目。
 
  食品销售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提供给消费者即时食用的,列为散装食品销售,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制售类的经营项目。
 
  (四)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特别规定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或食品处理区面积小于30㎡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不含学校、幼儿园、校外午托机构食堂),其供餐场所暂不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畴。
 
  在美食节、展销会临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场所暂不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畴。
 
  食品摊贩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依法实施登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国境口岸食品经营许可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主体要求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商事主体分支机构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同时供应两个及以上的企业员工就餐的工业区食堂可以承包方名义申请。
 
  (二)食品经营许可具体审查条件
 
  各类食品经营单位具体审查条件详见《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试行)》(附件1)。
 
  (三)食品经营许可限制申请规定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8月31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如实申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如实填报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以及经营场所面积等相关信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各类业务申请材料清单详见《深圳市食品经营单位现场验收申请表》(附件2)、《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3)和《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附件4)。
 
  (一)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或经营项目,改建、扩建食品经营场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现场验收已经提交的免于提交,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1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在申请现场验收时已经提交的免于提交);食品销售经营者(单纯预包装食品销售除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微小餐饮除外)、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人数3000人及以上的单位食堂要求取得高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大型餐馆、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单位食堂要求取得中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其它要求取得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食品销售单位要求取得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兼营单位要求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
 
  5.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承诺内容:本单位郑重承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单位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所申报经营场所符合环保、消防有关规定;如所申报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的意见,同意将所申报地址的房屋改变为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性用房;
 
  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7.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须提交《现场验收核查意见》1份;
 
  8.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下列情形提交申请材料同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1.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
 
  2.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
 
  3.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
 
  4.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损坏申请补办的;
 
  5.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6.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或距有效期届满不足30个工作日的。
 
  (二)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非经营场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同一经营地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
 
  5.转让的须提交转让合同, 变更的须提交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新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8.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书面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三)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5.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书面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申请补办须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五)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8月31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六)申请现场验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现场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须提交《食品加工场所流程布局设备设施图纸》1份(微小餐饮免于提交,原餐饮服务许可证未超过有效期申请延续免于提交);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承诺内容:本单位郑重承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单位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所申报经营场所符合环保、消防有关规定;如所申报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的意见,同意将所申报地址的房屋改变为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性用房。
 
  六、申请表格
 
  各类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szmqs.gov.cn <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可选择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许可业务;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经营场所面积3000m2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含门店)及市直属各类学校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以外的其它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宝安区、龙岗区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以外的其它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分别为:
 
  (1)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场所面积200m2以下(含200 m2)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含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辖区监管所;
 
  (2)全区的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经营场所面积200m2以上(不含200 m2)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选择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的,许可决定机关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择到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的,许可决定机关为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经营场所面积3000m2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含门店)及市直属各类学校食堂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其它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或经营项目,改建、扩建食品经营场所,首先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验收通过后,凭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和其它申请材料在意见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须重新申请现场验收。
 
  提交申请材料同新办的6种情形(详见五、申请材料第(一)项),办理程序同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网络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可免于申请现场验收,直接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申请现场验收程序如下:

申请人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核查——出具现场验收核查意见

2.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如下:

受理——审批——发放
 
  (二)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非经营场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的程序如下:

受理——审批——发放
 
  (三)申请补发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如下:
 
  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注销决定书或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1.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被许可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
 
  十、行政许可时限
 
  现场验收核查自接收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请人不符合现场核查要求需要整改的时间除外。
 
  食品经营许可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地区: 深圳市 
 标签: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