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酒类销售市场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酒类销售市场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3-22 01:37:47  来源: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6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酒类食品质量安全,省局决定从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7月10日,开展酒类销售市场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现发布关于开展酒类销售市场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3-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xda.gov.cn/structure/zwgk/wjtz/wjtz_zw_27876_1.htm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酒类食品质量安全,省局决定从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7月10日,开展酒类销售市场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充分发挥食药监管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有力地打击经销“三无”及假冒、劣质酒类行为,有效防范有毒有害等问题酒类流入市场,促进酒类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食品。以白酒、葡萄酒、散装酒、进口酒类为检查重点。特别是要以市场占有率高和深受消费者青睐的品牌酒为检查重点。
 
  (二)重点区域。一是各大商场、超市、酒类批发商及专营店、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二是城乡结合部的销售网点以及库房。三是农村地区酒类销售的食杂店。
 
  (三)重点行为。一是加大对无证酒类经营者的查处力度。二是加大对酒类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酒类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加大对散装白酒的检查力度,要查明进货渠道及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四是加大对销售“三无”、劣质酒类的查处力度。
 
  三、整治内容
 
  (一)严查无证经营酒类行为,严格经营主体资格准入
 
  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依法审查许可,对从事酒类经营的,予以特别标注,严格准入门槛。由县局及乡镇站所逐户排查、市局抽查,重点检查酒类经营者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许可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对无证经营或经营条件经规范仍不合规的,要严肃查处并依法撤销相关许可事项。
 
  (二)严格监督查验记录制度,落实酒类食品销售主体责任
 
  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酒类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晋食药监食流〔2016〕16号)要求,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召回和有效处置不合格食品。要对辖区内从事批发、零售的经营者进行拉网式检查,特别是尚未建立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两项制度的,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规范的,必须依法查处。
 
  (三)突出散装酒类监管,规范散装酒的销售经营
 
  各级监管部门要强化散装白酒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过程管理,对辖区散装白酒经营者登记造册,详细记录其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重点检查散装酒经营者是否采购符合规定的白酒产品;是否在容器或包装上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是否进行散装酒进货查验、贮存和销售记录;贮存的容器及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白酒;是否存在私自加工兑制散装酒、自制的各种保健酒和浸泡的药酒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进口酒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来问题进口酒类
 
  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对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酒类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提供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中文标签及说明书、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问题进口酒类应当依法查处。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五)严查“三无”及劣质酒类,强化大要案件查办
 
  各级监管部门要通过市场检查、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多种途径发现案件线索,依法查处销售假“三无”、劣质酒类产品违法行为,加大酒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酒类的抽检,要以甲醇、氰化物等酒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主要项目为重点,严厉打击经营劣质酒类行为。
 
  各级监管部门在查处货源不清、渠道不明的酒类时,若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酒类产品不是标签上标注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对该酒类产品抽样检验。对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酒类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应条款,进行查处,同时要及时开展下架和销毁等后处理工作,防止不合格酒类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不真实标注配料表、违法涂改标签,要对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
 
  检验结果表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酒类质量安全的,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伪造或冒用其他酒类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标识、厂名和厂址的违法行为,要委托对应品牌酒类生产者鉴定,并由其出具相关“鉴定报告”,按规定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处理,确保酒类销售环节食品安全。
 
  四、整治步骤
 
  (一)宣传准备阶段(2016年3月28日—4月10日)。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安排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4月11日—2016年6月30日)。按照方案要求,集中执法力量,全面开展酒类销售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强力规范酒类市场秩序。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10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完善酒类销售市场监管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任务,细化专项整治措施,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扎实开展专项检查与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酒类市场质量安全。省局将适时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注重协调配合。各级监管部门要主动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系,相互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维护酒类市场秩序。同时,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介大力宣传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曝光典型案件,震慑和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营造强大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强信息沟通。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时报送整治进展情况,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执法难题和大要案件等要随时上报。2016年7月10日前,各市局要按照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的格式上报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相关表格。
 
  联系电话:0351-8383582
 
  传    真:0351-8383538
 
  电子邮箱:sjltc@sina.com
 
  2016年3月1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58) 法规动态 (191)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