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辽宁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辽宁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9-19 17:00:16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71
核心提示:为提高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旅游者餐饮食品安全,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组织起草了《辽宁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9-19 截止日期 2018-09-2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辽宁
备注  附件:辽宁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旅游者餐饮食品安全,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了《辽宁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于2018年9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秦东智
 
    联系电话:024-31605651
 
    电子邮箱:1336135389@qq.com
 
    附件:辽宁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辽宁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提高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旅游者餐饮食品安全,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及周边相关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全省旅游景区及周边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旅游景区及周边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景区及周边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开展旅游景区及周边相关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等级管理,综合实施日常监管、季节监管、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进行责任约谈并监督整改。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立本地区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旅游相关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旅游相关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食品负面清单。
 
    第五条发生旅游者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开展餐饮服务单位调查处置工作:
 
    (一)旅游者就餐地、事故发生地、旅游者所在地分别在本省不同行政区域内的,由旅游者就餐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调查处置,事故发生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已离开事故发生地的旅游者由旅游者当前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调查询问,旅游者就餐地、事故发生地、旅游者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故调查相关协调、指挥工作。
 
    (二)旅游者就餐地在本省,但事故发生地或旅游者所在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由旅游者就餐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联系事故发生地或旅游者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获取旅游者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三)旅游者就餐地不在本省,但事故发生地或旅游者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由事故发生地或旅游者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旅游者就餐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经营者、旅行社、导游(领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履行下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
 
    (一)督促旅游景区开展全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教育。
 
    (二)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
 
    (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通报会商、联合检查、事故协作处置、信用推送等制度机制,加强旅游服务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旅游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落实下列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按照许可的经营场所、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等开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等正本,公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信息。
 
    (二)国家3A级及以上等级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实施明厨亮灶,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不得低于B级(良好)。
 
    (三)建立、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如实记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四)单次接待旅游者用餐超过30人的,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当按要求全部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
 
    (五)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防范,不加工制作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野蕈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经营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
 
    (六)在季节性歇业前做好食品以及加工场所、设施的安全防范;在季节性开业前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食品、经营环境和设备设施进行彻底清洁。
 
    第九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配合、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履行下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
 
    (一)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景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建立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日常检查、食品违法行为处置、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投诉等规章制度,并在景区显著位置、景区网络平台主页面上持续公开。
 
    (三)对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进行审查,登记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备案)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信息,并在景区信息公示栏、景区网络平台主页面上持续公开。
 
    (四)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许可证载明的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在季节性经营前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防范、自查和清洁等状况。营业期间的检查应每月不少于一次。
 
    (五)举办节庆、展销等活动涉及餐饮服务时,履行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展销会举办者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并落实保障措施,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七)建立餐饮服务单位重大违法强制退出制度,制定具体实施规则,明确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实施明厨亮灶、未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构成食品欺诈、经营问题食品或不安全食品、严重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情形的,予以暂停、终止食品经营。
 
    (八)在景区明显位置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公布景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姓名及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发布食品消费提示、警示信息。
 
    第十条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时,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组织救治病人;
 
    (二)立即责令相关餐饮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保护好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及设施,保留所有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
 
    (三)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调查核实,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五)统筹做好下一餐次食品供应保障工作,保证旅游景区供餐能力;
 
    (六)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求采取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将旅游团队食品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履行下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
 
    (一)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教育培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组织旅游者用餐(包括旅行途中用餐)时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并签订合作协议,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二)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培训。
 
    (三)制定旅游团队用餐单位审核制度,对旅游团队用餐单位的供餐资质、量化等级、明厨亮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环境和设施、加工制作过程、安全风险防控、主要原辅料供应商等进行审查。
 
    (四)引导旅游者安全就餐、科学就餐,提醒旅游者餐前洗手,不暴饮暴食,不喝生水,不吃或少吃生冷食物,不吃来源不明或可能引起不适、中毒、过敏的食品。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时向旅行社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旅游团队集体用餐时,记录用餐单位名称、地址、就餐人数、就餐时间和每餐食谱,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时及时提供旅游者信息。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地区: 辽宁 
 标签: 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法 餐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