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亚麻籽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请示》(杭市管[2017]128号),省局答复如附件,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7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结束前反馈,联系电话:0571-81393572;传真号码:0571-81393576,电子邮箱:8509034@qq.com。
附件: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亚麻籽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请示》(杭市管[2017]1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作为植物种子的描述,“亚麻籽”和“亚麻子”系同一类物质。
二、亚麻籽在我国主要用于榨油,亚麻籽油为普通食品。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22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已立项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熟制亚麻籽(粉)》,并确定内蒙古乳业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标准的牵头起草单位。
基于以上情况,同意你局的“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建议:即“不宜将亚麻籽用于普通食品生产行为判定为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
特此批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