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食药监法〔2016〕10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制政府建设的要求,全面加强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积极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如期实现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目标。我处起草了《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对《意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9月1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及时反馈法规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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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监督处
2017年8月10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食药监法〔2016〕10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制政府建设的要求,全面加强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积极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如期实现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目标。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科学立法、深入普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全面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化水平。
到2020年,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建成科学完备的食品药品安全规章制度体系和职能清晰、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基本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监管队伍,法治精神、法治理念与法治思维得到进一步强化。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加快食品药品监管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1.完善立法参与机制。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积极参与完成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
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落实规范性文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抄送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将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查,有错必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监管执法的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职律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本单位、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相关工作。
3.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实行食品药品监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管理,要根据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对目录和文本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认真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规范性文件清理计划。2017年年底前,完成食品药品监管规范性文件清理任务,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
4.深入推进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做好承接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由相关业务处室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法规监督处审核,局务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5.推行食品药品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在确认公布的食品药品监管局权责清单的基础上动态管理。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行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权责清单。
6.加快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审改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要求,对列入权责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编码管理,实现省市县三级“同一事项、同一名称、同一标准、同一编码”,编制流程图,编制服务指南、优化办事程序。
7.推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进一步完善省局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等制度,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示、社会披露工作,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推进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8.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落实《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将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贯穿决策全过程。
9.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监管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在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在起草、论证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工作中,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和作出决定。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程序。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工作,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梳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清单,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完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统一裁量基准,形成统一规范、分级执法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体系。继续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充分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记录执法全过程。加强对执法台账和反映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法律文书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纸质档案卷宗管理制度,确保所有执法工作有据可查。2017年年底前,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程序进行梳理,细化执法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要健全完善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和行政处罚罚没收入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处罚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备。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发布沟通协调,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11.加强系统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指导。加强对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工作的指导,建立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案卷归档,组织开展办案经验交流,收集典型案例。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出台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指引,强化证据收集、证据分析、证据采信和证据运用,提高全系统的执法证据意识。积极推行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执法文书说理等柔性执法方式,提高案件办理水平。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到2017年年底前,建成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统一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实行信息共享,推进各地执法联动和区域合作。
12.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开展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执法人员清理工作。重点对因离职、退休、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在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人员由人事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后报省政府法制办注销其执法证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工作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五)深入开展食品药品法治宣传教育
13.科学制定食品药品监管“七五”普法规划。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理论研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食品药品监管“七五”普法规划,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机制,将普法宣传教育与食品药品科普教育、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等活动结合起来,丰富普法内容和形式,营造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法治氛围。
14.广泛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始终把学习宣传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通过深入系统学习宣传教育,深刻把握各项法律制度精神实质和法律条文内涵,用好法律武器,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六)强化对食品药品监管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5.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向社会全面公示行政执法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公开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事项,保障企业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完善例行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改进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转办和答复环节,提高信息公开质量。
16.健全食品药品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部门内部权力制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以及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监测评价、审核查验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设权、分岗定责、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运用监督检查、案卷评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切实提高部门层级监督的实效;落实《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七)依法有效处置食品药品监管社会矛盾
17.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完善食品药品监管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开展信访工作,保障合法合理诉求得到解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组织研究、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18.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机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部门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八)全面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9.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机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完善惩戒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探索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结合述职述廉的要求,重点考评单位及个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和严格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
20.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完善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不少于40学时的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参加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健全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食品药品监管专业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21.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利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干部网络培训学院培训平台和甘肃省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平台等多种形式,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22.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公职律师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公职律师为所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代理本部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职律师的业务管理由法制部门负责。2018年年底前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公职律师配备。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23.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工作组织领导。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各单位法治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法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审定本单位食品药品法治建设年度工作方案,每年至少听取两次本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
24.强化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25.强化基层食品药品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机构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增强基层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强化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岗位能力培训。严肃执法人员着装风纪。加强统筹规划,强化资源投入,组织推广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经验。
26.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经费保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正常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使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坚决杜绝行政执法与单位、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改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基层设施、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条件,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27.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法制机构建设。推进法制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明确法制机构,基层食品药品派出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法制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要加大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法治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