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水市局《关于香菇酱产品能否可以添加红曲米的请示》(丽市监[2017]48号),省局答复如附件1,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7月5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结束前反馈,联系电话:0571-81393572;传真号码:0571-81393576,电子邮箱:8509034@qq.com
附件1
关于“香菇酱”产品能否添加食品添加剂红曲米问题的批复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香菇酱产品能否可以添加红曲米的请示》(丽市监[2017]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红曲米可以在“腌渍的蔬菜”(04.02.02.03)中按生产需求适量使用,不得在“食用菌和藻类”(04.03)和“食用菌和藻类罐头” (04.03.02.04)中使用。而浙江百兴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菇酱》(Q/BXG0002s-2011)中,引用标准为《食用菌卫生标准》(GB7096)和《食用菌罐头卫生标准》(GB7098),按照该标准生产的“杏鲍菇什锦”和“香菇酱”企业自身确定归类为“食用菌和藻类罐头”,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红曲米。
二、其他菇酱类产品能否使用食品添加剂红曲米,应根据企业执行标准及产品工艺进行判定。
特此答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2日
附件2: 丽水市局请示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