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监管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5号) |
省、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生产企业 |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确定 |
省局每年组织2次;市级局每年组织1次;县级局每月组织1次 |
现场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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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境、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回收食品处置、已被查出问题的处置及整改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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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证后监督 |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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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
省局抽查比例不少于10%,市局抽查比例不少于50% |
不少于 1次 |
现场 检查 |
县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日常监管,并根据监管力量,开展双随机检查,确保检查覆盖面符合法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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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经营单位证后监管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
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单位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按照分层次监管,根据风险高低,依法属地确定。 |
现场 检查 |
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日常监管检查相关要求 |
该事项由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日常监管。 |
4 |
化妆品生产企业证后监督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一次。 |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生产企业 |
省局抽查比例不少于10%,市局抽查比例不少于50% |
不少于 1次 |
现场 检查 |
县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日常监管,并根据监管力量,开展双随机检查,确保检查覆盖面符合法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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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药品经营企业GSP实施情况进行飞行检查 |
《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市【2005】25)、《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浙江省药品GSP飞行检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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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经营企业 |
5—10% |
1—2次 /年 |
现场 检查 |
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该事项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开展随机抽查。省局负责督查和重点企业抽查,市县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日常监管 |
6 |
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的检查 |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
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医疗机构 |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
1—2次 /年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检查医疗机构药房药库是否符合《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
该事项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开展随机抽查。省局负责督查和重点企业抽查,市县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日常监管 |
7 |
对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开办、核发、变更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验收实施细则》 |
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批发企业 |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验收实施细则》 |
该事项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开展随机抽查。省局负责督查和重点企业抽查,市县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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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一类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一类医疗器械经营单位 |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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