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简化食品生产行政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我厅组织起草了《吉林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8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联系人: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纪晓宇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599号,邮编:130022
电子邮箱:spsc1234@163.com
联系电话:0431-81766093
附件: 《吉林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年7月21日
《吉林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优化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程序,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完善许可工作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申请人,依据有关规定提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由县(区)级行政许可部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由行政许可部门作出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食品类别,其中有超出本办法规定低风险食品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地县(区)级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
第六条下列低风险食品实施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方式。(分类目录见附件1)
第七条 申请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低风险食品类别许可的,由申请人向具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行政许可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多级许可的应当由受理的行政许可部门及时告知相应的行政许可部门组成联合审查。
第八条对可实行告知承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九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填写的信息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自身能满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六)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十一条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低风险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时提交);
(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提交);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提交);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提交);
(六)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延续换证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六)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当场制作并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发证日期为作出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属地市场监管部门30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申请人不停止生产,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审查细则等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对变更或延续申请且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部门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制发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告知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申请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作出撤销生产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被撤销后,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纸质证书的,收回纸质证书;颁发电子证书的,撤销电子证书。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依法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互联互通。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将企业行政许可档案及时归集到企业信用档案。
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告知行政许可部门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附件:1.吉林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分类目录
2.吉林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3.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样本)
4.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5.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6.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7.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8.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9.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变更版)
10.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版)
1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