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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再次征求《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生产经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鲁食药监法函〔2015〕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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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1-16 10:03:52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67
核心提示:为准确适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规范指导食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吸收前期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新法及相应规章新要求,省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生产经营)(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你单位意见。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法函〔2015〕101号
发布日期 2015-11-10 截止日期 2015-11-2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山东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5/11/12/art_3546_120032.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省局稽查局:
 
  为准确适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规范指导食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吸收前期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新法及相应规章新要求,省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生产经营)(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有关法制及执法人员提出修改意见及完善建议,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至省局法制处。
 
  联系人:王之香电话(传真):0531-88562023
 
  电子邮箱:wangzhixiang@sdfda.gov.cn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0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 规章 裁量基准 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监管 生产许可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 抽样检验 食品召回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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