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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厦门经济特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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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5-27 13:33:53  来源: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40
核心提示: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自公布之日起至6月22日。
发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26 截止日期 2025-06-2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厦门市
备注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6月22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2893062,传真:2891291)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xmrdshw@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5年5月24日

厦门经济特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网约配送法律关系,加强网约配送员的劳动权益保障,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网约配送员,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配送服务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是指统一发布客户订单信息、提出配送要求、确定配送人员、向配送人员支付相应报酬的经营主体,包括平台企业与用工合作企业。

第三条 (订立书面协议与劳动合同)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与网约配送员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签订其他书面协议等方式规避与网约配送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平台企业与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明确双方之间有关网约配送员劳动管理以及权益保障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公开管理规范)企业应当向网约配送员公开与其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算法规则,包括网约配送员进入与退出平台、订单分配、工作与休息、报酬与支付、奖励与惩罚等内容,并积极响应工会组织和网约配送员代表就相关内容提出的协商要求。

企业制定和调整前款规定内容时,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网约配送员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 (合理设定考核规则)企业应当完善考核机制,优化算法规则,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准时率、在线率、工作与休息等要素在网约配送员的等级、接单权限、奖惩等考核中的权重。

第六条 (完善报酬标准)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劳动强度和订单的配送路程以及交通状况,合理确定订单配送时长和报酬。企业支付网约配送员的报酬按照配送时间折算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以及法定休假日情形下,企业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

第七条 (加强休息权保障)网约配送员连续接单时长达到四个小时的,企业应当发出疲劳提示,并停止推送订单至少三十分钟。

前款所称的接单时长,是指网约配送员自执行订单任务时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连续计算时间,同一时间接两个及以上订单的,接单时间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完善社会保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网约配送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为其提供职业伤害保障。鼓励企业为网约配送员购买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支持网约配送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障等公益性保险;推动网约配送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 (加强安全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网约配送员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网约配送服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牌证齐全;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还应当配备安全头盔、反光标识等骑行保护装备。

第十条 (建立报酬支付台账)企业应当建立网约配送员报酬支付台账,供网约配送员自主查询,并至少保存三年备查。报酬支付台账应当包括工作时间、接单时间、接单量、每单报酬、扣款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项目及数额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完善沟通与申诉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机制与申诉机制,对网约配送员提出的申诉意见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公正处置;对消费者提出的不实恶意评价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维护网约配送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优化道路设施)优化道路资源配置,完善非机动车道以及非机动车过街通道设施的建设和非机动车停车点位的施划。

支持居民小区、商务楼宇等为网约配送员通行、交通工具停靠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完善综合服务网点)完善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居民住宅区、商业集中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为网约配送员提供饮水、休息等服务。

第十四条 (加强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善新就业形态用工市场建设,积极为网约配送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提升职业荣誉感)完善网约配送员职业荣誉激励机制,开展行业优秀代表评选,支持网约配送员参加相关评优评先。

第十六条 (加强纠纷多元化解)加强网约配送员与企业、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联合设立权益保障服务中心,为网约配送员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服务。

第十七条 (规范信息收集及利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网约配送员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对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经营状况、网约配送员权益诉求等进行智能监测,定期发布网约配送行业发展现状,网约配送员供求情况以及薪资标准等信息,加强网约配送行业的风险预警和重大矛盾隐患排查防控。

企业应当及时将网约配送员的身份信息、接单信息等用工情况提供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八条 (提升工会服务)支持企业依法建立工会。

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吸纳网约配送员加入工会,加强对网约配送员的政策宣传,引导网约配送员理性合法维权,维护网约配送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支持成立网约配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引导和督促会员履行企业责任,保障网约配送员合法权益,促进网约配送员队伍发展。

第二十条 (约谈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督促企业落实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可以进行约谈,要求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将约谈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转致规定)法律、法规对网约配送员权益保障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地区: 厦门市 
 标签: 配送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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