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奶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市农业农村局拟对《银川市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研究审议,请于2024年8月24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来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951-6889015
传真号码:0951-6889008
电子邮箱:nmjxmk@yeah.net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农业农村局(邮编750001)
附件:银川市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