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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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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14 11:26:02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05
核心提示:为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各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代拟起草了《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13 截止日期 2024-05-2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浙江
备注  

为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各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代拟起草了《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将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意见建议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意见建议的,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苏芳,联系电话:0571-89761509;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餐饮处,邮编:310005;电子邮箱:zjcyc2019 @mail.163.com。

附件:   1.《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修改意见单.doc

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学校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校园和谐稳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压实食品安全学校主体、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等四方责任,健全校园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强基础、补短板、促提升,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工作

(一)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1.严格落实校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校长(园长)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严格落实行业主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学校落实管理责任。人力资源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依隶属关系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列入绩效评价内容,指导、督促所属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残联、省供销社、省药监局。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3.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鼠类防制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积极运用“四色码”等模式实施分类管理,提升信用监管水平。公安机关负责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4.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并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5.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人登记证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办证。学校食堂实施“双总监、多食品安全员”机制,由学校、食堂承包(委托)经营企业分别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执行岗前检查和培训考核制度,并落实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卡位责任制。食品违法犯罪从业禁止人员,不得从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或承担管理职责。(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6.加强校外供餐单位管理。采用校外供餐单位提供餐食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招标确定县域内校外供餐单位目录,学校从目录中择优选定,并签订配餐协议和食品安全责任书。校外供餐单位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要求。鼓励优先选择通过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或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校外供餐单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7.加强风味特色档口管理。义务教育段学校和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开设风味特色档口。高校、高中、中专(技工)等院校食堂应以基本食堂为主要供餐方式,风味特色档口仅作为补充。风味档口需具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及设备设施,与基本食堂一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禁止在蒸煮或备餐区等食品处理区设置档口。(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残联、省供销社、省药监局,各市政府)

8.加强校内超市管理。校内超市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或进行合法有效备案,售卖的食品和非食品分开储存、分架摆放,不得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超范围加工烤肠、冷饮、奶茶、豆浆等食品。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残联、省供销社、省药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9.加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应持证经营,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控食品采购、加工制作等关口。各地要将学校周边小食品店、小餐饮店等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售卖、贮存或使用“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腐败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大过程监管力度。

10.规范经营招标行为。坚持集中供餐的公益性定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侵占学生利益。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以招投标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社会信誉良好的经营者,签订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严禁转包、分包。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残联、省供销社、省药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11.规范食材全链追溯。严格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建立食材供应商动态管理机制,督促食材供应商建立源头合格供应商清单,并实施评价、退出和替补机制。大宗食材供货商实行公开招标,并签订供货协议。对列入《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重点目录内的产品,按要求录入“浙食链”系统或使用“浙食链”系统确认入库。(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

12.规范食堂后厨环境。学校食堂应具备与供餐规模相匹配的使用面积、设施设备、区域布局等标准硬件条件,全面建成“阳光厨房”,鼓励在餐具消毒等关键点位安装物联设备,并积极导入“色标管理、4D法、五常法、6T法”等先进现场管理方法。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强化食品贮存、加工和供餐环节管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残联、省供销社、省药监局,各市政府)

13.规范餐具清洗消毒。学校食堂应配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大容器消毒设置专用热风消毒房,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宜采用蒸汽、红外线、洗碗机等物理消毒方法,严格执行餐具清洗消毒工作程序和制度。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清洁、维护并做好记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残联、省供销社、省药监局,各市政府)

14.规范病媒生物防制。学校应坚持环境整治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原则,配备防鼠防蝇防虫设备设施,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期检查、评估、整改机制。鼓励学校选择第三方环境消杀机构,对食堂内部及周边环境同步开展病媒生物集中消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残联、省供销社、省药监局,各市政府)

15.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每年组织一次食品安全演练或桌面推演。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应立即依法依规稳妥处置。(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拓宽共建共治格局。

16.推进科普宣传教育。学校应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均衡膳食理念和健康饮食习惯。定期对学校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和教师开展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知识及传染病防控技能等专题培训。支持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将食品安全和营养等食学教育内容纳入课程体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17.推进营养膳食均衡。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和生长发育特点,提供均衡营养膳食,建立学生带量食谱制定与公示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每周公布学生餐营养素供给量,实施学生膳食营养监测,并推动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应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聘请营养专业人员。(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18.推进社会协同共管。学校定期与学生、教职工、家长沟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事项应以适当方式听取家委会或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建议。积极推动社会人士代表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引导新闻媒体真实、客观报道学校食品安全状况。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19.推进节约饮食文化。学校应把节约资源的绿色理念贯穿到教育、管理各项工作中,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节粮爱粮意识,养成勤俭节约良好习惯。鼓励推行小份菜、半份菜、套餐等措施,遏制食品浪费。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加大宣传引导,坚决抵制餐饮浪费的不良风气,推动光盘常态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学校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坚持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防范化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

(二)加强要素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资金支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对学校食堂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及税收优惠等政策。学校要统筹财政拨款经费、事业收入等资金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三)加强协调联动。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等部门及各类学校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作通报和信息共享,定期开展风险交流会商,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级食药安办要充分运用“三书一函”制度,推动形成学校食品安全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加强评估总结。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工作方法,认真提炼总结,将成效好、可复制、可推广的措施和经验,固化提升为制度规定、标准规范,不断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地区: 浙江 
 标签: 安全责任 营养 市场监督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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