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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再次征求《广东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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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07 09:49:19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8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和广东省地方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广东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我办起草了《广东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收集意见后进行了修改,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06 截止日期 2023-12-1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东
备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和广东省地方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广东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我办起草了《广东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收集意见后进行了修改,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填写至《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于2023年12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邮寄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应急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邮编:510630,联系电话:020-87073727;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dsjj_xietiaoyingji@gd.gov.cn;

三、通过本公告下方的意见征集栏反馈意见。

点击下载:   附件1-3.docx

1.广东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广东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反馈意见表

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广东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了全面督促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和广东省地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主体】本办法所规范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辖区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制定的本省地方条例(下简称地方条例)规范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主体。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规模参考《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达到大中型的,其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参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补充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其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参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范内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履行以下责任:

(一)明确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食品安全员可由经营者兼任;

(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消除发现的风险隐患;

(三)确保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鼓励建立对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

(七)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禁业要求】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地方条例明确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员要求】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所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相关的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七条【食品安全员职责】食品安全员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建立风险管控清单】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自查工作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日检查记录,每周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形成周排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控措施。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为检查之日起后6个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形势和下一步工作进行总结、研判。

第十条【其他食品经营者自查要求】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月自查工作机制,由食品安全员每月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食品安全自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食品安全自查记录》保存期限为自查结束后6个月。

经营者未兼任食品安全员的,应每月听取食品安全员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研判,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对自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罚则】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清单、落实自查工作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主体,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清单、落实自查工作机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地方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区: 广东 
 标签: 安全责任 市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强化食品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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