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河北省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10月29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给我们。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途径和方式如下:
一、发送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pjyc@hebamr.cn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河北省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二、邮寄信函,将意见邮寄至: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邮政编码050091),并在信封上注明“《河北省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 河北省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个体工商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经营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摊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
第三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以及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主体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情况,将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分为三类。
第一类: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从业人员数量超过《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的微型标准,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
第二类:从业人员数量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的微型标准,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
第三类:小餐饮、食品小摊点。
第五条 第一类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岗位职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第二类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不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由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严格落实自查要求。
第三类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严格落实自查要求。
第六条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八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操作流程、规范要求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九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十条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负责人负责,协助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应商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食品召回;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报告食品安全总监或负责人,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职责分工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情况,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收取费用。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鼓励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形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要求,细化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