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现向社会各界征求关于《廊坊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11月30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廊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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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廊坊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概念】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管理原则】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应当制定有利于餐厨废弃物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告知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与取得相应资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运协议、将餐厨废弃物按照规定收集、存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餐厨废弃物投放、收运、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用于食品制售等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集运输企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违法行为。
公安、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指导】 餐饮行业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和技术,将依法投放、交付餐厨废弃物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八条【宣传引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清洁农副产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
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报道,加强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倡导绿色节约的生活方式。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提醒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主动提供小份菜、小份饭等服务。
第九条【总体要求】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服务许可,并具备相应条件。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相关内容。联单和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十条【收集地点规划】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确定小餐饮集中区域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投放地点。
第十一条【产生单位规定】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单独存放餐厨废弃物,并按规定交收运单位;
(二)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密闭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不得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详细记录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四)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五)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出售、随意倾倒;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收运单位规定】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清洁,协助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维护周边环境卫生;
(二)按照协议约定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至少收运一次;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每月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资料;
(四)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和车辆喷涂运输单位统一标识标志;确保装卸计量、运输监管系统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验、校准,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滴漏,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处置;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外处置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规定】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建立餐厨废弃物接收、处置台账,详细记录接收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
(三)按照约定接收收集和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四)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六)禁止接收、处理未经过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七)不得擅自改变餐厨废弃物处理地点,随意处理餐厨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监管考核】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应急处置】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理保障措施。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预案,并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因故暂停设施、设备运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未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收储。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一】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密闭或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二】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三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特殊区域】 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