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对《秦皇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秦皇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所提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5月19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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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秦皇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
2025年4月18日
附 件
秦皇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管理原则】 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运、统一处置。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县(区)级(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区域管委会协助开展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行业经营者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其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集、运输企业。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农业农村和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产生者付费】 根据“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计量收费机制。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协商收购。
第八条【奖励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激励和考核机制,对在餐厨废弃物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鼓励支持】 鼓励和支持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餐饮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宣传引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对餐厨废弃物科学处置意识。
第十一条【行业自律】 餐饮行业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技术,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环境卫生达标范围。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废弃物;
(三)非法掏捞、交易餐厨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服务许可。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予以公示,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取得服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十四条【产生者要求】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不得混入餐具、废纸等其它垃圾;
(二)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按规定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交给收集运输企业;
(三)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单独存放餐厨废弃物,在经营场所或者紧邻经营场所适当位置设置专用收集容器存放点,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密闭整洁及周边环境干净卫生,不得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提前通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五)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海洋、湖泊、河道、公共排水设施、公共厕所等地点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收集、运输企业要求】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与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协议内容,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并根据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及时调整收运时间和频次,实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三)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保持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完好、整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
(四)收集餐厨废弃物后运至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不得将其他物质混入餐厨废弃物,不得擅自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发现交付的餐厨废弃物种类、数量、产生时间等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和数据报送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处置企业要求】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不得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三)生产的资源化利用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将产品去向记入台账;
(四)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停业、歇业】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45日内作出答复,在解除协议前,企业必须保证正常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联单管理】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台账和联单管理。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每日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对交付的餐厨废弃物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在联单中予以确认。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每月向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台账和联单资料。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台账和联单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台账和联单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九条【无害化、资源化要求】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
产生、收集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
第二十条【信息平台建设】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建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废弃物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在平台上上传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在平台上共享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理保障措施。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预案,并报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因故暂停设施、设备运行的,应当及时向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未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收储。
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后依法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联合执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联动工作机制,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联合执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行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和擅自从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收集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未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
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和收缴非法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和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罚则兜底条款】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