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各市商务局,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印发关于加快恢复和扩大餐饮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商流通发〔2023〕30号)精神,我厅于2023年8月15日向相关单位征求《关于加快恢复和扩大餐饮消费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经研究,我厅对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大部分予以采纳,未采纳的也与有关单位进行了电话沟通,现就修改后的《关于加快恢复和扩大餐饮消费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再次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单位意见,并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的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为挂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请于10月11日(星期三)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商务厅流通处,电话:0771-2213543,邮箱gxswtltc@126.com。
附件: 关于加快恢复和扩大餐饮消费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再次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3年9月22日
附件
关于加快恢复和扩大餐饮消费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再次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印发关于加快恢复和扩大餐饮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商流通发〔2023〕30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精神,规范项目申报和强化资金管理,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将若干措施划分为营业增收奖励类、核定奖励类、认定奖励类、项目投资补助类、做强餐饮品牌类、政策保障类等六大类别,详见附件1-1奖补类别一览表。
一、各类别措施申报条件或组织开展方式
(一)营业增收奖励类
1.申报主体
在适用的政策措施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向经营所在地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的完税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统计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的证明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无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信息。
(3)奖励类资金申请表(附件1-2)。
(4)对应所申报的奖励措施,提供年营业额首次达到一定规模、年营业额增量等证明材料;其中,申报“三、创新开展促消费活动”奖励的,还需提供本措施有效期内(2023至2025年)申报奖励当年参与自治区商务厅举办的“中华美食荟”、广西“33消费节”等系列促消费活动,或各市、县(市、区)举办的各类促消费活动证明材料。
(5)申报信息属实承诺书(附件1-5)。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其他说明
(1)同一企业符合超过一项营业增收奖励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可重复享受奖励。
(2)措施中提及的“全区餐饮行业年平均增速”为当年全区全口径餐饮业营业额增速。
(3)申报“对自2022年起,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的,以2020年(含)以来年度最高营业额为基准,若2020年、2021年营业额已达到1亿元,则本政策有效期内均不符合奖励条件。申报“对自2022年起,年营业额每新跨上一个亿元级台阶的餐饮企业奖励15万元”的,以2020年(含)以来年度最高营业额为基准,每新跨上一个亿元级台阶给予相应奖励,例如2020年(含)以来年度最高营业额为2.5亿元,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若年营业额达到3亿元、4亿元、5亿元,则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45万元奖励,以此类推。同一家企业对于该项措施累计最高获得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核定奖励类
1.申报主体
桂菜连锁企业、广西米粉连锁企业总部。
2.申报材料
(1)连锁企业总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向经营所在地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的完税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统计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的证明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无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信息。
(3)奖励类资金申请表(附件1-2)。
(4)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连锁企业当年新开设并申报奖励的直营门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门店实际开业时间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汇总表(含直营门店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类型,营业执照中的门店成立时间、实际开店时间、门店图片)。
(5)申报信息属实承诺书(附件1-5)。
(6)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其他说明
桂菜企业、广西米粉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根据相关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认定。
(三)认定奖励类
1.“老字号”申报及认定流程
(1)“中华老字号”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中华老字号名录(本政策有效期内于2023年组织认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方式详见《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规发〔2023〕6号)及《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3〕252号)。
(2)“广西老字号”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认定,每两年认定一次(本政策有效期内于2023年、2025年组织认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方式以开展认定工作当年发布为准。
2.“自治区级特色小摊小店集聚区”申报及认定流程
“自治区级特色小摊小店集聚区”由自治区商务厅另行发文组织评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评定方式以开展评定工作当年发布为准。
(四)项目投资补助类
1.申报条件及支持内容
(1)“加快发展预制菜”申报条件及支持内容
①申报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商贸服务业企业。
②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建筑面积1000平米(含)以上;具有预制菜加工区、仓储区、冷冻/冷藏区等;在申报年度内,项目要求资金已落实且已开工建设,并确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
③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预制菜配送中心加工、冷藏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设备购置安装等,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打造消费新场景”申报条件及支持内容
①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美食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项目申报条件:
街区的总长度要求在500米(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0平米(含)以上;在申报年度内,项目要求资金已落实且已开工建设,并确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
③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美食集聚区、美食街区新建或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
①项目投资补助类资金申请表(附件1-3);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经营所在地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的完税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统计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的证明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无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信息,申报预制菜配送中心项目的还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报美食街区运营管理项目的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③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内容、地点、目标和主要任务;开工竣工期限;建设规划和实施步骤;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预算;项目平面布置图;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等;
④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提交书面承诺书(附件1-5)。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做强餐饮品牌类
对应由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开展。
(六)政策保障类
1.“桂惠贷”系列产品申报流程
(1)普惠制产品申报流程
区内符合条件的餐饮消费市场主体申请贷款时,可向金融机构申请2个百分点的优惠贴息,金融机构直接降低贷款利率后发放贷款,再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普惠制产品有“经营贷”“首次贷”“信用贷”三个产品,其中“经营贷”每年最高可享受20万元贴息,“首次贷”及“信用贷”每年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贴息。
(2)名单制产品申报流程
区内符合条件的餐饮消费市场主体可通过市县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入库,经报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后进入对应名单制产品库,再向金融机构申请相应的优惠贴息,金融机构直接降低贷款利率后发放贷款,再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适用于餐饮消费市场主体的名单制产品有“纾困稳企贷”“贸易贷”等,以上2个产品均为每年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贴息。
2.“加大财税政策支持”申报所需材料、流程
(1)申报主体
符合政策适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申报材料
《增值税即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其他说明
符合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填写《增值税即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系统已实现“智能预填、自动享受”的功能,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备案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加大稳岗支持力度”申请或申报所需材料、流程
(1)用人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需要提出申报或申请。
(2)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在“数智人社”系统申领,需要企业提供新增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材料。
4.“加强纾困解难”组织方式
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市场监管局建立常态化餐饮业纾困专项工作联络机制,各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跟踪对接本地区餐饮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收集市场主体诉求和意见建议,联动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资金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1.营业增收奖励类、核定奖励类:采取第二年组织一次申报、第三年兑现奖励资金的方式开展,由各市商务局于第二年组织完成申报、审核工作,确定准确的奖励资金报送至自治区商务厅列入第三年资金计划,第三年兑现奖励资金。
各市商务局于每年6月30日前组织本地区市场主体开展上一年度资金奖励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例如,某申报主体2023年度符合奖励条件,该申报主体需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认定奖励类: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单项工作申报认定流程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发布认定奖励名单,符合认定奖励的市场主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表(附件1-2);
3.项目投资补助类:按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类)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核
1.营业增收奖励类、核定奖励类: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各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最终审核并确定奖励对象及奖励资金,于每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奖励汇总表(附件1-4)报送至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2.认定奖励类:根据单项工作申报认定流程,由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各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自治区商务厅会同有关单位复审,确定奖励对象;
3.项目投资补助类:按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类)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由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各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将申报项目汇总表及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复审。
(三)投资计划及资金预算下达
1.营业增收奖励类、核定奖励类:由各市商务局于每年6月30日前组织本地区市场主体完成上一年度奖励申报、审核工作后,确定奖励对象、奖励资金,按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类)申报通知要求,据实向自治区商务厅报送所需奖励资金并制动投资计划。
2.认定奖励类: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认定奖励名单确定奖励资金;
3.项目投资补助类:由自治区商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
自治区商务厅根据项目申报审核情况,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下达投资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文件,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文件后按规定及时拨付相关奖励和补助资金。
三、其他说明
本实施细则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印发关于加快恢复和扩大餐饮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商流通发〔2023〕30号)各类措施的进一步明确,其中营业增收奖励类、核定奖励类、认定奖励类、项目投资补助类措施的奖补资金来源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如国家或自治区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执行,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自治区同类型财政资金的企业不再支持。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1.《关于加快恢复和扩大餐饮消费的若干措施》奖补类别一览表
1-2.奖励类资金申请表
1-3.项目补助类资金申请表
1-4.各市申请资金奖励情况汇总表
1-5.承诺书